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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承包商是否可以向分包商收取高于主承包商支付给业主的误期损失赔偿金?通常主承包商在每一个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都有一定的提前(比总的进度日程)。这样就很容易发生一个问题:即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的误期损害赔偿高于主承包商应当向业主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处理这一问题的一般法律规则是允许这一情况的发生。原因在于由于分包商的延误给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可能超过其向业主承担的误期损害赔偿的数额。例如,由于分包商的延误使得主承包商如果按正常的进度施工可能造成延期竣工50天,但由于主承包商在后续的施工中采取了加速施工的措施,最终延误工期30天。这样,主承包商要支付业主30天的误期损害赔偿,但主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可能使其加大费用开支。如果主承包商按照30天向分包商收取误期损害赔偿,则主承包商就还有额外损失收不回来。因此应允许主承包商向分包商收取的误期损害赔偿高于主承包商应当向业主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这样,如果因为分包商的原因,使主承包商的完工时间拖后,即使主承包合同没有延期竣工,主承包商也可以要求分包商赔偿延误损失。 但在具体案件中要考虑具体情况给与公平的处理。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拒绝了总承包商向分包商要求误期损害赔偿超过总承包商向业主承担的损失赔偿期间的权利。法院指出,业主批准的工期延长不是仅仅为总承包商的而是为了整个合同的,当然也包括分包合同。这里应当注意,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一个决定因素是本案总承包商对工程竣工的延误有责任。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还应仔细权衡合同条款。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分包合同规定,所有总承包商向业主承担的责任,分包商都向总承包商承担;同时,所有业主给予总承包商的特权分包商也都享有。分包商认为该条款限制了其应当承担的主承包合同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 该案的判决结果使总承包商有很大的负担,因为总承包商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可能仅仅是分包商的延误履行给总承包商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但在分包合同中规定当事人的这个意图是非常重要的,应当充分予以考虑。 这里,我们有必要提醒当事人:如果要求分包商承担承包商因为分包商的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分包合同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误期损害赔偿只是计算损失的一个项目。如果承包商向他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数额不能替代或不能限制因为分包商不履行造成的所有损失,这种情况必须在分包合同规定清楚。相反,如果分包商承担的误期损失不能超过业主向承包商承担的损失,这种要求也应在合同中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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