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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用误期损害赔偿条款的综合案例分析在一个案例中,业主分别同几个主承包商签定合同建造房屋工程。三个主承包商分别向业主提出延误和其他索赔要求。业主提出反索赔,内容包括延期损失——根据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和实际损失;也包括修补缺陷工程的费用。业主还向其他承包商提出第三人责任,根据是:如果业主要承担某一承包商的延误损失,由于该延误是另一个承包商造成的,业主有权要求另一个承包商补偿业主的这一损失。 每一个主承包合同都是类似的,包括”延误不得要求费用补偿”、确保业主不受损失条款(hold harmless)和误期损害赔偿条款,规定每延误一天赔偿300美元。每一个承包商都依据误期损害赔偿条款,要求解除业主要求的根据实际延误损失进行赔偿和根据第三人责任进行补偿。业主指出,误期损害赔偿不能补偿业主实际受到的损失,所以该条款是无效的。 法院审查了误期损害赔偿条款的有效性,指出: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合理地排除了任何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要求。即使条款中规定数额小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业主进一步指出条款规定的每日300美元的赔偿额与实际损失没有任何关系,因而是不公平的,不能执行的。法院指出: 业主起草了协议条款并给了所有的承包商。业主当然有条件计算因为延误导致的损失。因此业主既不能声称该条款构成惩罚性的,也不能将该条款作为是正好对损失的赔偿。 这样,法院拒绝了业主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请求,即使实际损失高于条款规定的数额。法院进一步指出:承包商在签定合同时不能预测业主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 业主进一步指出:由于延误是由于业主和承包商共同造成的,因此,误期损害赔偿条款不能执行。业主根据这样一个通行原则,即如果延误是由当事人双方过错造成的,就不能执行误期损害赔偿条款,而要根据实际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法院拒绝了这一主张,指出:根据合同工程师有权在业主造成延误的情况下批准工期延长。这一权利就保留了业主根据误期损害赔偿条款要求承包商赔偿的权利。业主的抗辩理由,即延误可能是双方造成的,而业主又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高额赔偿是自相矛盾的。法院指出: 这是不合逻辑的,如果承包商是造成延误的全部原因的情况下每日赔偿300美元,而在业主也是造成延误的原因的情况下要求承包商承担更高的赔偿额。这样,结论是误期损害赔偿条款是有效的。 关于补偿问题,法院进一步拒绝了业主的要求,即业主承担一个承包商的延误损失,而向另一个承包商要求补偿的请求。法院指出:在本案中,误期损害赔偿条款排除了根据第三人责任要求的索赔。业主不能向造成了延误的第三人要求追偿其所受的损失。 本案判决提示我们注意:在合同中加入或排除一个误期损害赔偿条款,业主和承包商都应事先给予充分的、慎重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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