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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在合同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有时并不能充分表示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思,或者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考虑某些事项,而这些事项日后却显得很重要。这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就需要对合同加以内容解释,使之符合设立合同法律关系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 (一)合同的解释有助于某些不明确的合同内容得到合理的确定,使之明确化、准确化,以符合法律对合同内容的典型要求。为便于合同的履行,合同中的语言文字,只能表达某一确定的含义。但在合同实践中,往往存在某些语言文字不明确、不具体的现象,从而影响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执行。例如对于赠与之要约,相对人惟回答以‘感谢盛情’,其意义得为辞谢或为拜受。”[2] (二)合同的解释有助于不完整的合同内容得到补足。从理论上说,法制实践对合同内容的完整性要求是有层次性的,它们可大体概括为法律的要求、避免争议的要求和交易安全的要求。但在合同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只考虑法律对合同内容的基本要求,而合同内容的详略往往又受到习惯和环境的影响。这不仅可能造成合同内容的不完整,尤其会造成某些事项规定上的疏漏。所以,“表示行为之表示有完全者,此时补足其意义,使其完全,为解释之第二任务。例如无赠与之意思而贷与金钱,以其返还期为债务人结婚之时,如债务人终身不结婚,则应解释以其不结婚确定为履行期,即以其死亡之时为履行期届至。”[3] (三)合同的解释有助于不统一或者相矛盾的合同内容得以统一。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合同的内容难免存在某些不统一或者相矛盾的地方。所以,“表示行为所有之意义,有不合理者,此时变更其表示行为之意义,以使其合理,为解释之第三任务。例如为建筑房屋承租土地,而其期间仅为三、四年之短期时,当事人无为此不合理的契约之理。此期间应解释为不增加地租之期间(日本大正五年十一月廿五日东京控判)。”
[1] 参见刘瑞复主编:《合同法通论》,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第72页。 [2] 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1月台北三版,第413~414页。 [3] 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1月台北三版,第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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