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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筑合同的理解有争议,如何解释?合同条款、磋商过程和行业惯例冲突,哪一个优先?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合同解释作了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综合考虑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但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更具体的解释规则。《美国合同法重述》确立的合同解释原则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合同的所有条款都给予合理的有效的解释,而不是将合同的部分条款解释为无效、不合法。

明示条款优先于履约过程、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履约过程优先于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交易过程优先于行业惯例。

专门条款和特别条款(specific terms and exact terms)优先于一般条款(general terms)。

专门磋商和附加的条款优先于标准条款和那些没有专门磋商的条款。

建筑合同大多都在合同中引用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解释中尤其应注意将所有合同文件都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合同当事人的意图应当通过合同的整体推论,而不能仅仅是通过合同的一部分说明合同当事人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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