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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时候可以采用口头协议解释合同当事人的意图?

下列情况下解释合同当事人的意图比较困难。一、书面条款没有表达当事人口头协议的内容;二、书面条款没有包括当事人达成的口头协议条款;三、书面合同有遗漏。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采用口头证据确定当事人的意图。

运用口头证据解释合同的一般原则是:在书面合同以前的口头协议不能作为证据;与后形成的书面合同冲突的任何早先口头条款、协议和声明无效。

如果合同双方力图以完整的书面合同形成协议,而且书面合同是以完整的形式出现的,那么除非有其他证据表明合同不是最终合同,该书面合同就应认为是一个完整合同。

1)一个完整合同排斥同它不一致的早先协议;

2)一个完整合同排斥已包括在该合同范围内的早先协议;

3)一个完整的合同如果是无约束力的、无效的,它不能排斥早先协议。但即使没有约束力,这样一个完整合同也可以使某些合同条款无效。这些条款在合同不是最终完整合同时本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先前的口头协议是为了说明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协议同后来的书面合同并不冲突。法院可以采用它来说明当事人的意图。例如在一个采用标准AIA条件的合同中引用了一系列技术规范,但合同文件中没有说明具体引用哪一个技术规范。由于没有指明具体的技术规范就没有办法解决合同纠纷。对于这样含糊的合同条款,法院就采用了有关的口头协议来说明合同意图。

在另一个案例中,合同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合同条款也没有矛盾之处。相反合同明确规定了一种空气污染处理设备。但法院认为:

由于合同反复暗示承包商保证合同指定设备的适用性。虽然没有直接说,承包商可以选择设备。这样。合同的这两个条款就不一致了,因为承包商所保证的超出了其控制能力之外。这就使合同处于不确定的状况,因为合同没有表明承包商将履行多大程度的保证。这样,合同仍然是含糊的。有必要采用口头协议对合同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一般来说,不能采用口头证据来改变、增加、删除书面合同条款,但当书面合同是不确定的或者含糊时,就可以采用口头协议来解释合同条款。

建议:为了避免费时费钱的诉讼,当事人应将所有的先前和目前达成的协议写入最终合同条款。如果合同条款没有反映你的意图,你应当书面声明合同没有包含所有内容,合同不是最终的。这类声明将极大地降低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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