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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一般怎么解释“履行合同直到工程师或买方满意为止”这类规定?

一般地说,如果合同规定“卖方履约必须使买方满意”,这种情况下买方的拒绝无论如何不合理,只要没有恶意,就不能认为是违约。但这种权利不应当绝对化。如果大多数合理的人都认为卖方工作是可以接受的,买方的拒绝权利应当符合“合理”的标准。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引入“合理性”要求不是为了保护弱者,而是为了推测万一当事人没有预测到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怎么规定。因此,“合理性”要求并不是对所有的合同都适用。如果对合同履行的情况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去判断的时候,当事人不能指望法院去对买方的拒绝进行再一次判断。

“合理的人”的标准应用于一个有相应知识的人对合同所涉及的商业品质、适用性和机构的可用性,可以进行判断。“善意”标准应用于合同所涉及的是纯粹依赖个人审美的好恶。

例如在法院判定买方对一个铝制品的表面和美观的拒绝是不合理的。法院认为所建建筑物是一个工厂而不是一个对审美有特别要求的结构,而且证据表明能否获得一个一致的铝制品表面本身也是成问题的。

法院指出,如果合同的语言和环境明确表明卖方的工作要达到买方满意的标准,那么买方的拒绝即使不合理也不违反合同。但在本合同中语言是含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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