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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合同条款的含糊是非常明显的,对该条款是否也依据有利于合同非起草方的原则来解释?

在根据有利于合同非起草方的原则解释含糊条款的时候,有一种情况是应当考虑的,即合同条款的含糊或矛盾非常明显,合同非起草方应当很容易发现合同条款的弊病,这时非起草方就有利用该含糊条款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将合同做有利于非起草方解释,就可能造成不公正。

对于明显含糊的合同条款,一般法院在适用有利非起草方原则的时候,要求非起草方有义务提示合同起草方有关的含糊条款,否则法院就不能采用有利于合同非起草方的原则。在非起草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存在矛盾或含糊条款的时候,他对含糊条款的解释是否合理就应当受到进一步的审查。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承包商知道合同的条款含糊或者承包商没有举证说明他曾经要求业主澄清合同的含糊条款。因此法院拒绝采用“有利合同非起草方”的原则做有利于承包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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