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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释合同时应怎样考虑行业习惯和专业术语?在确定当事人对合同文件解释的合理性时另一个重要的考虑是:是否将行业习惯和行业实践作为证明当事人意图的证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里虽然提到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解释,但比较原则。 一般认为,除非有其他明显意图,当一个语言有通常使用的含义,它应当根据这个含义来解释;技术术语和行话当用于其特有的技术领域时可以采用该领域的解释。此外,如果各方当事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有关的用法,则协议应当根据该用法解释;或者如果任何一方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其他当事人使用某一用法与通常的用法不同,则有关协议应当根据通常的用法解释。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据某一用法拟订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这个用法,则另一方当事人应被视为已经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前者使用的这个用法。 总的来看,当行业用法和习惯的引入将造成协议含义的不确定,则大多数法院拒绝引入该行业用法和习惯。这就要求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的时候特别注意行业习惯。 比较一致的情况是当合同表面看来是含糊的、不明确的时候,法院通常引入行业习惯和实践以及行业定义来帮助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 在建筑行业中应当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建筑行业是一个技术性比较强也比较复杂的行业。对于外行看起来非常清楚的用法,在运用于建筑行业时却一定要引入行业习惯和实践才能真正明确其含义。我们认为做区别对待是非常必要的,即区别一个建筑行业的内行人士同业内人士打交道还是同一个外行打交道。业内人士之间打交道双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业习惯和实践,这时如果没有相反的说明,则行业习惯和实践上的用法应当采用。 如果解释符合合理的目的,那么协议中的任何词汇都不应当解释为多余的东西。技术词汇应当解释为该行业当事人通常理解的含义。如果一个行业的成员运用一个术语,他就赋予了该术语本行业理解的含义。 在实际审判中,法院考虑的问题往往是确定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业习惯和实践,有关的行业习惯和实践是否普遍认同;以及协议的明示条款是否可以根据行业习惯和实践加以解释。 应当强调的是:涉足建筑行业的当事人,当他们起草有关文件时,应当特别注意使在建筑行业中普遍了解的行业习惯和实践同你所要给予文件的当事人相协调。一个在建筑行业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的作者在准备合同技术规范给泥瓦工、木工、电梯工、或其他没有实际的行业经历技工和操作者的时候,如果不小心将会导致一系列不必要的诉讼。也许在技术上你是正确的,可能在法庭上也能取胜,但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我们应尽可能避免诉讼。因此尽量使用平易、简洁、简单的语言来表达行业习惯和实践是一个理智的选择。一旦不可避免要进行诉讼,在采取实际行动之前一定要重新审查合同以确定你的解释是否是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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