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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文件特别条款和一般条款哪个效力高?合同文件中的印刷字体、打印字体和手写字体发生冲突,哪个效力高?

建筑行业的许多当事人认为,图纸、技术规范或者其他合同文件在解释的时候是各自独立的,也就是说解释其中一个合同文件可以不考虑其他合同文件。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错误。所有合同文件必须按照统一的解释原则加以解释。在许多合同文件中,专门条款与其他条款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哪一个优先,即效力高。毫无疑问,这这样的规则对于合同解释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情况是很特殊的,比如合同中规定,技术规范优于图纸。但如果技术规范的一般性条款与图纸中的特别规定相冲突,而特别条款的规定可能非常详细,例如详细规定了尺寸、比例等细节问题。这时应当采用哪一个?合同规定应当采用技术规范,但我们认为采用图纸更加合理,因为它规定的非常详细和缜密。

“特别的规定是为了特别的目的而制定的,它应当优于与之冲突的一般性条款。”在合同解释上这一规则很重要,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优先顺序,甚至在规定了优先顺序的情况下,这一规则有时也应采用。

另外,如果相互冲突的两个条款之中的一个是具有支配地位的,解释和同时就应当采用该条款。法院通常判定打印的合同条款优于一般印刷的合同;手写的合同文件优于打印的合同文件。

这一原则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如果人们详细地规定一件事情的细节,其目的就是为了支配和优先于那些一般性的条款,一般性条款可以应用于许多其他情况。问题是哪些条款是一般性条款,哪些条款是特别条款?在确定一个合同文件是否是特别的时候要考虑许多因素。通常下列因素是应当加以考虑的,一、图纸的标题;二、给定图纸与技术说明的目的;三、文件的日期;四、所开列的附件和解释性文件;五、在合同中所处的部分,以及它同相关的主题比较的关系;六、文件上的比例和尺寸。

有的合同文件中规定在出现合同文件相冲突的情况承包商有义务在实施之前将有关的文件冲突告知业主。这里实际上涉及到谁对合同文件的的精确性负责。合同文件互相冲突的程度和隐秘程度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不能无限度地将自己制作合同文件的责任转移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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