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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合同中,图纸通常也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图纸如果存在含糊和不明确,按照一般的原则应解释为不利于造成含糊的一方。如果承包商仅限于执行一个图纸与技术说明,那么起草人有义务保证图纸与技术说明的是正确的。如果承建商按照图纸与技术说明进行施工,那么他没有义务负责因此而产生的结果。承建商不是业主设计的保证人。没有取得设计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建商达到的结果,承建商不能承担责任。
例如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指出:要求承包商根据业主准备的图纸与技术说明进行建造,承包商不能承担因按照错误图纸与技术规范履行合同造成的工程缺陷责任。业主的责任不能根据通常的要求投标人查看施工现场、审查图纸和通知自己工作要求而免除。如果承包商被错误的技术规范误导,应当免除他们的责任。
在另一个案例中,承包商要求索赔,因为由于业主违反了其应提供正确的施工文件这一默示保证责任,导致了承包商工作的延误。法院指出,并不要求有关文件完美无缺,但这些文件必须适当,以达到指定的目的。这种达到指定目的的适当性要求是一种隐含的保证,即承包商根据图纸与技术说明施工应当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建筑物。在本案中,业主开始提供的图纸不够清楚,承包商无法据此进行施工,后来业主提供了新的图纸对原有缺陷进行了更正。对于承包商而言,在其投标的时候图纸的状况是不清楚的,即使业主对图纸的缺陷程度也不清楚,尤其在提供了附加图纸以后,附加图纸没有更正图纸中的许多错误。但承包商没有理由怀疑图纸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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