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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在对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提供的错误资料是否也要对承包商索赔承担责任?

业主招标工程中包括一项13131英尺的挖沟工程。标书以单位英尺价格计算标书价格。挖掘作业项目包括草地、便道和高速公路等。为了计算合同单价,承包商必须确定每一种作业项目的数量,进而确定工程的平均难度水平,最后计算合同的单价。在投标期间,总承包商的分包商通过计算发现实际挖掘长度超过技术规范中的数量3000英尺。由于有这个差别,分包商同工程师联系。工程师建议有50%的现有管道是可以重新使用的,因此不必再进行挖掘。根据工程师的意见和分包商自己的计算,分包商确定挖掘单价。这个单价最后被总承包商引入总包合同中。

合同授予以后不久,业主决定不能重新使用现存的管道,并决定增加17433英尺的挖掘任务。新增加的挖掘与合同已有的工程难度有很大的差别,但工程师认为,新增工程是业主设计师和工程师在准备招标文件时省略的。增加后,挖掘长度从13131英尺增加到31000英尺。在增加的部分工程中,通过高速公路的工程增加了300%,这使单价增加了6.14美元。上述这些变化直到工程快结束的时候承包商才知道,承包商要求费用补偿。业主拒绝。

初审法院认为,附加挖掘工程实质性地改变了合同文件确定的特性和工程师的口头陈述。初审法院判定承包商有权获得费用补偿。

中级法院推翻了索赔法庭的判决。

上诉法院审查了中级法院的判决依据。确认是否可以补偿费用的关键因素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对有关技术规范和条件的说明是签定合同的业主或其工程师制作的;

b)这一资料是否是合同的实质性(重要)的技术规范;

c)承包商是否因为受时间或费用的限制没有合理的方式对有关条件和说明进行独立的调查;

d)是否因为业主或工程师的错误说明,使这些说明在后来发现是错误的,这些错误在多大程度上是业主或工程师的错误造成;

e)承包商是否因为在投标或履约中依赖了这些错误,导致承包商受到损失。

审查本案事实,法院认为承包商合理地依赖工程师的说明,即50%的管道是可以重复使用的,不必重新挖掘。承包商不能独立进行彻底的调查,因为要确定挖沟工程的实际长度和确定那些管道可以重复使用,必须掘开40个交叉路口。法院认为,承包商能够相信工程师是根据有关知识作出的说明,是可以依赖进行标书计算的。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业主没有根据地表示有这么多数量的管道可以重复使用是武断的。法院判决因为依赖业主在招标技术规范中的错误资料导致的损失可以索赔的。

关于损失的计算和索赔的举证责任,法院认为,

法律不要求支持索赔的证据非得达到很高标准的精确性,如果为索赔数量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计算基础,这样的证据就可以认为是充分的。

在本案中,承包商没有改变各种工作类别的单价,他只是根据难度的不同改变了各种工作的比例,进而调整了总的单价水平。法院指出业主当初接受了承包商的报价也就是承认了承包商报价的合理性,业主现在不能仅仅根据自己提供的错误资料或说明的长度差别来进行费用调整,将单价变化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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