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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知道而不披露某些信息,承包商是否可以起诉业主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业主有实质性或重要的信息资料,如果不披露给承包商很可能误导或实质性地影响承包商的履行,那么业主必须披露该信息资料,否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保有而不披露实质性的信息资料违反了对所有合同当事人要求的“善意”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这些信息对合同过程有直接和实质性的影响,或者这些信息资料对承包商来说不是同样可以得到和识别的,这种情况下业主保有而不披露有关信息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如果因为部分披露信息导致误导造成当事人损失,当事人也可以据此提出诉讼。 当事人不披露其独占占优势的信息资料(SUPERIOR
KNOWLEDGE)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业主掌握重要的信息资料,他知道投标人需要这些资料但却没有披露,业主不能不披露这些资料而看着投标人出错误。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起诉业主违反合同,指出,在招标建筑管道工程的时候,业主没有披露业主准备的几次地质报告。业主提供的1972年的报告误导承包商使其相信没有其他可供使用的报告,这样承包商就无法获得有关的正确事实。 法院指出,业主掌握特别的知识对承包商履行合同至关重要,而这些资料承包商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因此造成误导。业主必须披露其独占的资料,否则就要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对于这些地质资料的观点和结论,由于业主和承包商同样都可以根据有关的地质资料获得,因此业主没有义务披露这类资料。 应当披露独占资料的原则也适用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关系。 但当承包商已经知道或承包商同业主一样可以获得这些资料,承包商就不能据此向业主要求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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