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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没有披露部分资料,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承包商因此导致的损失?如果合同当事人只披露了部分资料,而有意无意地隐瞒了其他一些重要资料,因此误导了对方当事人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在一个案例中,业主招标维修一座桥梁,其中大部分工作在水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比预期大得多的潮汐和湍流,导致了费用增加。承包商预计每天可以在水下工作2-3小时,但由于湍流,每天只能工作1小时。承包商起诉要求赔偿不可预料费用、预期利润和其他费用。承包商称,由于业主没有披露距离几百英尺的另一个类似维修工程的有关资料,承包商被误导了。 初审法院判定业主胜诉,承包商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承包商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要求额外费用索赔:A、承包商的行为是合理的,被业主的不正确的合同文件误导了;B、承包商报价最低,但如果了解其他情况,其报价将会提高。双方在合同文件描述的水位不精确上没有争议,对于该资料是具有实质性重要意义也没有争议。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包括要求承包商进行现场调查的条款,也包括其他一般弃权条款,但这些条款不能免除业主在图纸中提供错误信息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业主应当保证这些资料的准确性,承包商有权依赖这些资料。在合同中没有专门的条款免除业主保证这些资料准确性的义务。 本案的关键在于,承包商是否依赖这些资料,以及承包商的依赖是否合理。上诉法院发现承包商没有进行独立的潮汐调查。初审法院认定承包商只是依赖业主的资料而没有进行独立的调查是不合理的,但这不能排除业主的责任。承包商指出由于业主不披露有关资料,在招标项目过程中误导了承包商。上诉法院认为业主在某种情况下由于没有披露有关资料,应当对承包商所遇到的问题承担责任。业主没有披露有关资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A、提供了一些资料而没有披露另外一些资料导致对承包商的误导;B、这些资料业主拥有或者有理由拥有,而承包商没有理由获得这些资料;C、业主在隐瞒这些资料的过程中,起了积极的作用。初审法院根据承包商没能举证说明业主的隐瞒意图,拒绝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称业主没有披露某些资料只是疏忽。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理由,认为: 合同一方提供了部分事实,而隐瞒了另一部分事实,由于没有披露这部分事实而误导了承包商,承包商可以起诉业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证明有确定的隐瞒事实的欺诈性意图。在建筑合同中,这里业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不是根据侵权理论向业主索赔。这样,如果这些资料有助于避免损害结果或这些资料误导的作用,业主有义务披露另一个维修工程的资料。 法院审查了本案事实。指出业主拥有的先前维修工程的资料对本合同非常重要。法院认为,承包商没有披露这部分资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业主在合同中提供的资料给人留下了潮汐状况很有利的印象,毫无疑问,隐瞒的这部分资料将减轻,至少能让人怀疑已经披露合同资料的可信性。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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