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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包括有利于业主的免责条款,业主没有披露重要资料是否需要承担因此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合同中一般都包括有利于业主的免责条款,即便如此,如果业主没有披露重要资料,导致承包商费用增加,业主也有责任给与补偿。 在一个案例中,业主授予合同建设高速公路的一段。工程实际完工超期19个月。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误期损害赔偿,承包商索赔要求延长工期和超过100万美元的费用补偿。承包商主张,招标前的现场调查和合同文件都没有提示施工会遇到潮湿的施工条件,承包商预期会在干性条件下施工。承包商认为:A、合同语言中使用“剥离”一词不适当地表示了工作条件是干性的而不是潮湿的;B、所指定的填充材料是适用于干性工作条件下的,而不是适用于潮湿条件的;C、合同文件中描述了排水系统的流向,但实际上在施工区域内没有排水系统;D、合同没有要求建造潜水箱或其他在潮湿条件下所需要的设施。上述情况构成,A、业主违反了应提供正确资料的合同义务;B、提供的资料有错误;C、合理补偿的其他依据。 业主指出:合同中包括许多免责条款,对施工现场的地面和地下条件进行调查以确定现场实际特性的义务已经转移到承包商一方。而且合同中规定业主对有关现场特性的情况不承担责任,业主不承担承包商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本案在工程完工十年以后上诉到终审法院,此前初审法院进行了44天的审理。初审法院指出,A、合同中没有规定施工条件变化条款,却规定免责条款将风险转移给了投标人;B、当事人签定合同时的理解与以后的解释完全不同;C、免责条款没有违反公共利益,在投标时必须作为商业风险予以考虑。法院指出承包商如果要避免免责条款的后果,必须举证说明在合同文件中有具体确定的错误。 在审查了承包商的抗辩以后,法院发现现存的技术规范是含糊的,法院还发现合理的现场调查本应当揭示工程的范围和数量,这样承包商就不会因为合同中使用了“剥离”而被误导。其次,其他填充材料本可以有效选用,但合同指定了填充材料,尽管该材料的费用高出几倍。此外,法院发现指定特定材料条款不是肯定性的,不能避免免责条款的后果。再次,法院否认了合同文件上指明排水水流方向的箭头是肯定性,在考虑其他事实以后法院认为这只是参考性的(INFORMATIONAL)。法院认为,承包商的第四项索赔理由,即业主没有指出工作将在潮湿的条件下工作表明业主意在提示承包商在干性条件下施工,是不正确的。即缺少这些设计特性的资料并不能说是肯定性的说明。法院随后指出,如果承包商索赔理由仅仅是业主提供了错误的资料或对资料的错误解释,那么法院将倾向于作出有利于业主的判决。 然而,法院进一步指出:“在某种情况下,业主可能因为没有告知承包商项目施工的困难而承担责任”。虽然关于工作条件的风险和计算的举证责任因为有免责条款转移给了承包商(如果合同中包括施工条件变化条款,举证责任在业主)。如果有关事实业主知道或者只有业主才有理由知道,而业主没有告知承包商,那么这一不告知即使不构成欺诈,也构成隐瞒部分资料。在本案中,证据表明业主文件中指定的现场涉及在潮湿条件下的挖掘作业和其他特别困难的施工。在授予本合同八年以前业主的一份文件中包含这一未披露的事实,表明在本案中业主隐瞒部分重要资料。法院判决业主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承包商在潮湿条件下施工,业主补偿承包商超过100万美元的额外费用。 总之,当业主实际在合同中提供了某些资料,这些资料不是免费提供、仅供参考的资料,而是对现场条件的肯定性说明,尽管合同中包括一般的免责条款,业主仍然要对承包商承担责任。 虽然法院支持了承包商在潮湿条件下的施工索赔,但拒绝了承包商因为业主没有协调好独立的水暖公司的施工导致延误的工期索赔。很清楚,承包商的工作因水暖公司的延误而延误了。但由于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如果没有发现具体的恶意,业主不能承担因协调不好而导致的索赔,即使延误是不合理的。 注意:虽然法院支持了承包商,并且表明即使存在免责条款,不告知某些实质性的信息仍然应当承担责任。法院仍然警告承包商当有免责条款存在的时候,应当考虑它的风险,因为通常法院是支持这类条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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