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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怎样解释合同中包括的一般免责条款?有免责条款,业主是否对其在合同中的不正确陈述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款是合同起草方意图排除,至少减轻其责任的规定,如果没有这些条款,通常是要承担责任的。常见的免责条款是“补偿或免受损害条款”(INDEMNIFICATION
AND HOLD HARMLESS PROVISIONS)如“延误不准索赔条款”(NO DAMAGES
FOR DELAY CLAUSES)、“地下条件免责条款”(SUBSURFACE DISCLAIMERS)等其他类似条款。免责条款通常是在签定合同是占优势的当事人加入合同中的。对免责条款应加以适当限制。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对于其他免责条款,无论何种形式,法院也通常要做严格解释,而不是按照其字面含义应用。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这类免责条款使业主不保证其在图纸与技术说明中对事实陈述的准确性,而要求承包商进行独立的现场调查,对现场作出自己的判断,对此类条款不能完全按照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如果错误是当事人自己的故意行为,任何当事人不能排除自己犯的错误。 问题是,业主是否因为合同中有免除自己对所提供资料准确性的保证,或者说有对其资料的免责条款就可以逃避他们故意提供错误资料或说明的责任。考虑到承包商依赖业主陈述的权利,并考虑到建筑业的通常规则,即合同的条款如果同该条款产生的权利相抵触,就是无效的。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起诉业主,由于在施工中遇到的现场标高与合同文件中有很大的差异,导致承包商费用提高。 法院指出,一个确定的规则是,如果业主在合同图纸中有疏忽导致的错误,但承包商将该资料作为肯定性的资料或说明据此进行投标,而不只是作为一种建议,那么,即使合同中有一般的免责条款,承包商仍然可以向业主索赔额外费用。例如,当一个合同规定了土壤试验结果和其他条件,对于该描述的准确性有免责条款,承包商有理由依赖该资料,而不用进行独立的现场调查。如果合同包括一个对施工条件的肯定性说明,但实际上该说明是错误的,那么承包商因依赖该说明造成额外费用支出可以根据业主没有保证该说明的准确而向业主索赔。 这样,问题集中在,业主所提供的资料或说明的性质;业主作出说明所使用的语言;免责条款的性质;实际的错误和当事人规定免责条款的意图。 法院通常一致认为,如果一个免责条款是显失公平的,违反了公共利益,那么,该免责条款是不能适用的。同时,任何人不能规定免责条款逃避自己的故意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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