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

建筑法 房地产法 法律法规 相关网站 常用资料 专业律师 最新动态    

1.业主虽未在约定时间审查决算报告,法院仍拒绝承包商基于高估冒算进行的工程款索赔请求案

【案例】

 

原告(上诉人):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有限公司。

 

原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诉称:

原、被告于1995228日签订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室内装修工程,暂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45万元。原告按约施工后,于1995124日将工程决算书交被告签收,工程总造价结算为2037129元,扣除被告供料45万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587129元。被告收到决算书后逾期未告知原告审核意见,根据约定按自动认可决算处理。被告至今仅给付原告工程款70万元。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余额人民币887129元,偿付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67395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有限公司辩称:

原、被告于1995228日签订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装饰工程合同后,同年12月原告向被告送交了由原告单方编制的工程决算书,被告当即就决算书的工程造价提出异议,经被告聘请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咨询公司审计师徐金龙审计,该项工程造价仅为628604元,原告编制的工程造价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i]1995228日,原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室内装修工程,暂定工程总价为145万元。工程竣工后,原告在一星期内编制好工程决算书交被告审核,被告在接到决算书后30天内审查完毕(逾期作自动认可决算)并按双方认可的决算款支付全部工程款。如被告不能及时支付此款,拖延期按银行贷款利息双倍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并于1995124日将工程决算书交被告签收,扣除被告供料,决算书造价为165559253元,被告在签收单上签署了“部分装修还未完工及需翻改,暂收工程决算书”。后被告委托案外人徐金龙于19951221日至19963月对该装修工程进行核算,经核算该工程造价为628604元。1995522日至1996210日被告分三次共给付原告工程款70万元。

原告于19961024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本息11161320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沪港审计师事务所对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装饰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后的结论为工程原编决算总造价为165559253元,经审核,决算总造价为63934983元,核减金额为101624270元。庭审中,被告对该审计报告表示认可;原告则以审计未经当事人委托为由对审计报告表示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ii]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双方虽有被告在接到决算书后30天内审查完毕,逾期作自动认可决算的约定,但原告编制的决算书高估冒算,明显高于实际费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根据决算书金额要求被告给付高于实际造价的工程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人民币887129元的诉讼请求。

2)驳回原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延期付款人民币1673953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8260元,由原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

 

原告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重新作出裁判。

被告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有限公司则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为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装饰工程的结算价为人民币72971483。二审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和证据基本无误。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自己编制的决算书高估冒算,工程决算价应以上海沪港审计师事务所的复审报告为准。故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要求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高于实际造价的工程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现其要求按复审报告予以改判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脚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徐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

2)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程余款2971483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520元,由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296452元,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920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收到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决算书后,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审查完毕,是否应当按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编制的决算书支付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在装饰工程合同中约定“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接到决算书后30天内审查完毕(逾期作自动认可决算)并按双方认可的结算款支付全部工程款。”该约定是合格民事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但是该约定中的决算应当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其决算的造价与工程的实际造价的差额应在合理限度内,而不能高估冒算。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编制的决算书因高估冒算,上海大班都市俱乐部有限公司没有义务根据高估冒算的决算书支付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

[iii]2)一、二审法院委托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复审是否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因此,尽管未经当事人委托,一审法院直接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审计也是于法有据的。一审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但不要求重新审计的情况下,依据审计报告作出判决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二审期间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复审,二审法院考虑到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一审期间因对审计持抵触态度,未向审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与工程决算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而可能导致审计结果未能在最大限度上接近工程的实际造价,故委托原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复审,并依据复审结果进行了改判,既符合程序法的机定,又在更大程度上接近了实体真实,更公正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i] 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为审查完毕决算报告按自动认可决算处理,业主逾期未审查完毕,是否一定按承包商的决算执行?——见第358页。

 

[ii] 承包商编制的工程决算造价过高,业主是否能要求法院诚实信用原则予以核减?——见第359页。

 

[iii] 法院是否可以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或复审?法律依据是什么?——见第361页。

 

 

050.gif (6450 字节)

 本网站对法律问题的解答仅供参考,不能直接运用于当事人的具体案例中去。律师的法律服务要根据具体 案件考虑相关的许多因素,因此,如果要得到具体的法律帮助,应当聘请律师并建立委托关系。 咨询电话:01051916308;86957645;13522129553;

 Email: jianzhufa@163.com          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