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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总费用法?建筑合同索赔何时采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额?建筑合同索赔中一种计算索赔额的方法是总费用法(total cost method)。这种计算方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项后,重新计算出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的总费用,其差额就是承包商要求业主补偿的费用。法院通常不愿意采用总费用法,原因是这种方法没有分解损失,或者表明具体损失是某一具体违约或事件造成的,过于粗糙。而且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增加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因想在竞争中中标而过低[1]。因此,任何一个当事人如果仅根据总费用法作为证据进行索赔,有承担被全部拒绝的危险。 法院对使用总费用法有严格的限制。一般在具备了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总费用法。 1、具体的损失性质使确定损失达到合理的精度不可能或非常难以操作;2、原告的标书或计算是比较合理的;3、他是实际费用也是合理的;4、承包商对工程施工发生的额外费用没有责任。 实践中,在应用总费用法以前,承包商应当证明他已经采用实际费用法(螺丝——螺母法),但此法是不可行的。另外,发现某些增加的费用是由于索赔人的过错造成的,将导致运用总费用法失败。总费用法一般只有在如果不采用该法将导致严重的不公平时采用。 在一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当事人试图采用总费用法的困难程度。法院指出:原告没有说服法院确定其各个索赔项目是不可能的和难以操作的。原告声称其丢失了工程记录也是没有说服力的。进一步,对于原告标书的真实性也有些问题。原告试图采用总费用法是试图掩盖自己的缺陷和不足。这就使采用总费用法的公正性被玷污了。 虽然法院运用总费用法是有严格限制的,但使用该方法索赔人根据总费用的差额,一揽子计算出索赔额。这一方法简单明了,法院有时也支持当事人运用这一方法。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承包商没有过多索赔费用,其标书比业主工程师的计算更真实合理。承包商所遭遇的情况明显不是他自己造成的,而是业主的延误和没有及时适当准备施工现场造成的。这种条件下法院运用总费用作为计算损失的基础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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