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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裁定法(jury
verdict approach)是通过法庭审判,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资料和证据,并听取业主一方的抗辩,最后确定一个索赔款额,给承包商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一方法将确定损失的权利交给了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机构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合理公平地分派损失。一般地说,如果承包商不能用实际费用法(螺栓——螺母法)证明其损失,并且也缺乏总费用法的应用条件,其结果只能是应用审判裁定法。在一个案例中,虽然法院支持下级法院判决拒绝采用总费用法,但强调不能终止损失的调查。法院指出:本案没有根据审判裁定法确定损失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如果被告的责任是明显的,原告也尽可能提供了损失的证据,法院就有责任根据审判裁定法给原告费用补偿。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将采用该方法的理由的证明责任加在承包商身上,但承包商并不总能满足这一要求。在一个案例中,初审法院允许采用审判裁定法,因为没有计算损失的更可靠的方法,而且证据充分足以使法院作出一个公平的和合理的估计。但上诉法院的观点是只要更可靠的计算损失的方法是可行,原告就应当采用这些方法进行索赔。尤其考虑到本案原告的合同管理人员有长期从事建筑合同和索赔谈判的经验,而且更重要的是,本案的记录和原告提供损失数据的复杂性使得法院不能提供一个公平和合理的估计,以便根据审判裁定法进行救济。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在本案中不能根据审判裁定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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