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

建筑法 房地产法 法律法规 相关网站 常用资料 专业律师 最新动态    

1、何时运用合理价值法确定索赔额?

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被宣布无效或根本没有成立,而承包商已经完成了工程的部分履行,这时就要考虑运用合理价值法,原因是确定已完工程价值的合同基础不存在。合理价值法是公平的赔偿理论,其目的是承包商在完成了工程的情况下获得合理的补偿,以免取得承包商工程的当事人有不当得利。对于承包商而言,他应当善意地认为其完成的工程是根据合同,否则就不应给与补偿。

一般认为,如果存在一个明确、可执行的合同,就不能根据合理价值法索赔。此外,虽然拒绝对合同有具体规定的工程采用合理价值法,但对于额外工程、根据合同没有预期的工程以及已经被原来的合同有效放弃的工程,可以运用合理价值法进行索赔。

如何利用合理价值法计算损失呢?在一个案例中,法院确定,根据合理价值法计算的损失是接受承包商的服务和材料而实现和取得的实际利益。其结果是计算所提供的服务和材料的市场价值,并考虑因为承包商完成的标准工程导致的可能附加费用,减去已经支付的费用。在另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虽然所根据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中包含的单价可以用于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的合理价值的证据。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法院判决,承包商已经实质性地完成了工程,并且行为是善意的。没有最终完成施工并获得接受不能排除其根据合理价值法索赔的权利。19738月,某政府部门作为业主签定合同建造一所学校。工程定于19758月完工。在履行过程中,业主与工程师同意延长了竣工日期。19763月,承包商建议工程师他已经准备基本完工,并要求签发工程项目清单(punch list)。由于没有取得工程师的签单,承包商要求业主签发清单。在几个月之内,编报了若干清单,其中一些清单是单项的,另一些则是综合性的。在清单中没有列举具体项目的价款。承包商认为本应当在清单中列举具体项目的价款,这是通常的程序。197610月,另一个综合性的包括列举项目总价款的清单签发出来。在10月份业主使用占用工程的证书签发了。不久,业主声称承包商没有适当加速清单项目的施工。同时,承包商要求支付款项318,976美元,而清单项目的价值是182,950美元。业主要求误期损害赔偿29,800美元。接下去的几个月,附加的清单项目工程完工,又签发了新的清单,在19793月,承包商取得第一批包括分项价格的清单。9天以后,承包商被解除合同。业主招标完成了剩余工程。承包商索赔要求剩余的未支付价款清单(open punch list)的所有价值,32,000美元。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根据是合理价值法。

法院指出,如果承包商已经实质性完成了施工,应允许他进行索赔,拒绝承包商根据合理价值法索赔将使业主有意外的不当收益,而这一意外收益是业主根据自己的行为,即禁止承包商全部履行工程取得的。法院指出在合同中没有条款禁止承包商根据合理价值法索赔。

在审查本案是否应当应用合理价值法的时候,法院认定,当事人行为是善意的,并且已经实质性地完成了施工,他有权根据合理价值法索赔。在本案中,解除合同时清单的价值是32,000美元,调整后的合同价格和完成施工的价值,根据工程师的证书,超过5,000,000美元。这个数字在合同要求的小于1%范围内。(32000/50000001%)。法院进一步指出,承包商力图全部完成工程,法院列举了承包商无数次要求取得适当清单。根据这些情况和事实,法院认为承包商没有完成所有的工程清单是可以原谅的。法院指出,下级法院的责任是权衡各种证据的可信性,法院授予承包商公正合理补偿是适当的。

050.gif (6450 字节)

 本网站对法律问题的解答仅供参考,不能直接运用于当事人的具体案例中去。律师的法律服务要根据具体 案件考虑相关的许多因素,因此,如果要得到具体的法律帮助,应当聘请律师并建立委托关系。 咨询电话:01051916308;86957645;13522129553;

 Email: jianzhufa@163.com          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