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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确定企业管理费或总部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也称总部管理费(General Office Overhead,或Head Office overhead,或overhead)是工程项目组向其公司总部上缴的一笔管理费,作为总部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工作的费用,它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讯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项开支。我国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931230日公布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将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作为间接费组成部份。间接费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

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表现为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这项索赔款的计价是比较困难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可供参照。当前在各国建筑索赔中,采用的企业管理费计价方法,有以下五种。

(一)按照投标报价书中企业管理费的比例(3%~10%)和索赔款额,计算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索赔款总数×合同中企业管理费比率(%)

(二)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和有关索赔款额,来计算索赔款中的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公司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十工地管理费索赔款额)

式中公司管理费比率,是由公司总部根据该公司某一时期内的合同总额具体确定的,作为该公司向其所管理的各个工程项目征收企业管理费的统一标准。但在具体计算某个工程项目的索赔款时,业主一方可能认为承包公司总部规定的管理费比率太高,而拒绝接受。这时,就只能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三)美国广泛采用的计算企业管理费的方法,是采用恩克勒公式(Eichleay Formula)来计算。此公式是由美国 Eichleay公司在一项索赔中首先提出,并在美国的一个“军工合同纠纷仲裁团”(ASBCA,即The Armed Board of Contract Appeals)仲裁一项索赔案中得到首肯而驰名的,后来被一些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的合同双方接受采用、这个公式的计算步骤分为3步:

1)对某一工程提取的管理费=同期内公司的总管理费×

2)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

3)索赔的企业管理费(总部管理费)=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上列Eichlleay公式是在工期延误索赔中为计算企业管理费(总部管理费)而提出来的,它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求出企业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的应索赔款数。

(四)在工程范围变化索赔(Scope of Work Claims)情况下,参照上述工期延误索赔的原则,建筑工程承包界又提出了以额外工程的总索赔款数为基础的计算企业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的方法:

l)对某一工程提取的管理费=原合同期内公司的总管理费×

2)每一美元直接费的企业管理费=

3)索赔的企业管理费=每1美元直接费的企业管理费×额外工程的总款数

3个公式除适用于工程范围变化的索赔以外,还可应用于工程变更索赔,它实质是 Eichleay公式的演变和发展。

(五)在英国以及直接采用英国承包合同条件的一些国家,在计算企业管理费(总部管理费)时经常采用胡德森公式(Hudson Formula)。此公式由Hudson在其著作《建筑及土建工程合同》中首先提出,并在索赔实践中逐渐被人们承认和采用。Hudson公式的理论基础与EIChleay公式相同,它们都是基于工期延长或施工延误而提出的。如果这时仍按直接费的一定百分比提取企业管理费时,提取的总部管理费数额偏低,而不能补偿实际的管理费支出。

Hudson公式的计算式如下:

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 ×投标书中的(总部管理费提取比率+利润率)。

Hudson公式的特点是:它把利润包括在总部管理费之中,这是因为在有的投标书中,承包商往往不单列利润,而将利润包括在总部管理费中。

应当提醒读者注意,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上述公式会被法院接受。承包商必须证明他因为延误受到了损失,而且必须提出更合理的损失计算方法。虽然绝对精确的计算方法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但如果缺少起码的证据支持,则索赔根本不可能成功。

为了证明其因为延误导致了损失,承包商必须证明在延误期间不可能找到其他工作以减少其不可吸收的企业管理费用。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承包商必须证明增加的企业管理费用是延误造成的。而在另外一个案例中,法院没有提出这个要求,但法院指出:承包商的证据表明他不能在延误期间从事任何大的建筑工程就证明了他受到了损失。

索赔的当事人必须提供材料证明采用某个公式计算企业管理费是适当的;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索赔人运用该公式。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拒绝采用eichleay公式,指出:在本案中看不到延误导致了企业(总部)活动和费用的增加。尤其,承包商没有进行索赔,也没有证据支持;承包商没有力图证明该公式能够公正地计算实际损失。没有这些先决条件,不能采用该公式。

不能要求当事人对企业管理费给以特别精确的证明,这一要求是不现实的。在一个案例中,法院重申,损失不必予以确切的证明。在该案中,承包商的会计表明,该公式用于计算因延误导致的承包商总部在劳务费用上的增加是适当的。法院认定承包商已经证明了其企业管理费用,该费用占直接劳务费用(即人工费)的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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