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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导致承包商延期竣工,承包商是否一定能索赔企业管理费?

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承包商延期竣工,业主应当承担承包商的企业管理费,但承包商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1974年,承包商与业主签定合同承担地铁系统的施工。承包商在197412月取得部分施工现场,其余现场在19752月提供。工程计划在19761月完成。承包商在施工一开始就被延误了,一直到合同规定的完工时间,业主没有提供指定的施工现场。工程在19774月完成。承包商向业主索赔。谈判失败以后,业主的工程师签发决定,要求合同裁决委员会进行听证,然后交由业主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委员会发现承包商有权取得其所要求的索赔,根据是合同规定的暂停施工条款,以及根据eichleay公式计算的总部费用。业主拒绝委员会的决定。业主认为承包商没有表明业主的延误导致了额外的总部费用,因此拒绝使用eichealy公式。承包商提起诉讼,法院推翻了业主的决定。业主上诉。

上诉法院审查了承包商根据法律取得总部费用的权利以后,判决支持下级法院的判决。法院指出:

赔偿企业管理费的前提是延误或暂停施工导致承包商不可避免的总部费用损失。如果承包商不能减少总部费用,也不能从事其他工程以吸收该费用,则承包商就可以取得该费用的补偿。如果承包商可以削减总部费用,或者承担其他新工程吸收该费用,则承包商就不能取得损失补偿。

法院判决,一个合同延误不能自动导致承包商有权取得总部费用。为了取得赔偿,承包商必须表明其因为延误受到损失,该延误期间,承包商不能从事其他工程的履行,也不能削减总部的人员和设施。承包商要满足要求,表明延误是突然的或者其时间是不可预期。

法院指出:一旦承包商证明其有权取得总部费用,然后就应当由裁判者来确定损失的数额。法院承认这个工作是困难的,一般适用eichleay公式计算企业管理费或总部管理费。该公式是1961年由美国提出。法院对公式的表达是这样的:合同履行期间的总的企业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用乘以合同价格与公司总的合同价格的比率;这个计算结果分摊在本合同的总部费用;这个数字除以合同履行时间;其结果是分摊在本合同每日的总部费用;这个比率乘以延误的日期;其结果是索赔额。

法院相信本案中业主的决定是错误的,原因是承包商提出的证据清楚地表明承包商不能减少总部费用或取得替代的工程吸收这些费用。而且,延误是业主导致的,是突然作出的,也没有确定的期间。业主没有进一步通知承包商各个施工现场不可使用,也没有具体、准确说明何时施工现场可以使用。另外,现场条件同预期不一致,导致工程中止,业主花费了不可预期的时间去纠正。这类延误允许承包商取得延误期间的总部费用。这些事件属于不可避免的损失。法院支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即承包商有权取得总部费用。法院指出使用eichleay公式作为补偿总部费用损失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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