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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遍的法律原则是,除非合同或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没有权力索赔律师费用。我国虽有极个别的案件判决当事人可以取得律师费用,但这是例外中的例外。在一个案例中,尽管法院承认在一些例外的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允许取得律师费用,但在该案件判决中法院还是支持了不能取得律师费用这一规则。该法院拒绝了总承包商向供应商索赔律师费用,因为供应商没有违反任何义务。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可以给予这项费用,则仲裁人和法院就不应当授予这项费用。即便有索赔律师费用的合同规定,有时法院也不予支持。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即使有合同规定,但没有法规规定,并考虑到久已存在的习惯,除非常特别的情况,法院不能开禁而授予律师费用。法院的立场是这类合同条款违背了公共利益,因此是无效的。
但也有人认为在一些极不合理的或欺诈性的诉讼中,应当允许赔偿律师费用。合同中规定取得律师费用的权利,通常对一方当事人有利,一般有利起草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权取得律师费用,则自然隐含着,对方当事人也有权取得律师费用,否则就是不公平的。
有的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避免不能取得律师费用引起的不公正。美国的一个法规中允许小的商业性政府承包商,在政府的行为被认定不适当以后,可以取得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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