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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价上涨,当事人是否可能调整合同价格?

建筑合同通常工期很长,在这样长的工期内物价涨落对合同双方都关系重大,因此规范的建筑合同都规定物价涨落对合同价格有重大影响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合同条款中规定在通货膨胀时可以提高价格对合同双方都是有利的。一般认为工期超过一年的建筑合同应当有价格调整条款。FIDIC合同条件第70.1款规定在劳务费和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任何其他事项的费用涨落时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在FIDIC应用指南中给出了两种调整价格的方法,一种是基于“基本价格”的调整,第二种是基于“指数”的调整。调整合同价格主要考虑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价格变化对合同的影响,一般不能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进行调整。FIDIC推荐运用价格指数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但应确保价格指数来源的权威性[1]

我国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规定了价格调整条款。该合同第23.3款规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在物价变化是当事人要调整合同价格,其前提条件是合同中有调整合同价格的相应规定,并且合同规定的调整方按必须是可以操作的;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即便有价格调整条款,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价格提高的证据,也不能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我国建筑合同纠纷中有不少是因为物价上涨导致的,当事人有的寻求有关法规进行补救,有的寻求民法中的显失公平进行补救,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大多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在建筑合同中加入切实可行的合同价格调整条款。这也是避免不必要纠纷的有效手段。



[1] 参阅《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103107页,航空工业出版社19914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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