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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利润损失的证明应达到怎样的精度?

在索赔预期利润之前,承包商必须证明自己有损失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给法院以使其能够合理地确定实际损失数额,但对损失的确定不能要求达到数学那样的精度。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为业主建造高尔夫球场。承包商根据口头合同开始施工,该口头合同很快就转变成为有效合同,但业主没有足够的资金。工程开工后不久,因为天气恶劣,不得不暂停施工。鉴于已经进行了施工,承包商取得了不到10%的工程进度款。由于业主不能取得全部资金,承包商再也没有开工。承包商起诉要求业主赔偿合同损失,包括预期的利润。下级法院认定违约存在,并判决赔偿承包商其余工程款。但是法院拒绝赔偿损失利润的要求,根据是承包商没有满足其举证责任。中级法院推翻了该判决,认定承包商已经满足了举证责任的要求。案件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1]

法院支持了中级法院,判决承包商已经满足举证责任,因此承包商有权取得损失赔偿。法院提出了对举证责任的要求:

虽然损失赔偿不能根据推测取得,但是一旦损失的事实已经证明,而且满足了必须的确定性,损失数额不绝对确定不能排除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仅仅要求承包商证明损失的事实达到合理的确定。如果对于合理的确定性标准有冲突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一标准应当解释为原告有举证责任,以毋庸质疑的证据证明损失的事实。

法院指出在一个未完成的建筑合同案件中,确定是否有损失利润的标准公式,是取合同价格减去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本应当开支的成本,如果有剩余,这就是预期的利润,也就是因违约导致的损失。

在本案中,业主辩称,承包商没有提供完成施工费用的足够证据;仅仅提供了公司官员的计算费用,承包商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法院指出:承包商不仅仅提供了一个总的费用。核算的完工费用已经被分解成不同的工程部分,每一部分都详细列明了完工支出。从合同余额中减去总的完工支出,就是承包商的利润,大约是30万美元。

法院承认业主在下级法院提出具体证据,表明承包商提供的完工费用的巨大差额。但是法院指出,该差距不能完全否决利润损失的存在。根据业主提出的完工费用的异议,法院认定承包商已经满足了说明损失存在的举证责任。法院指出,由于承包商已经满足了证明损失事实的举证责任,承包商不应当因为损失数额没有达到数学那样的确定性而被排除在损失赔偿之外。法院判决,承包商有权根据合理计算的数额证明其损失。为了证明损失利润,承包商应当被允许介绍其在过去的可以比较的工程中的利润。应由业主提出工程之间的不同,关注的问题应限于权衡证据的分量。法院将案件发回低级法院重审,确定因违约而造成的利润损失。



[1] 本案是一个国外案例。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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