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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索赔中是否可以索赔融资费用或利息损失?建筑工程一般投资巨大,业主和承包商都需要向银行大量借款,融资费用或银行贷款利息数额相当可观。当事人因对方延误或其它违约常常就涉及融资费用损失,这一损失甚至超过其他损失。我国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规定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该费用同企业管理费一起构成间接费。财务费用主要就是指融资费用。 在建筑合同中索赔融资费用不容易获得成功,主要是当事人难以证明融资费用损失就使对方当事人违约(例如延误)造成的。但也有成功索赔融资费用的案例,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业主遭受的融资费用损失没有作为不可预见、不能索赔的费用,而被认定为直接的可以索赔的费用。本案法官区别了融资费用和提高利率造成的损失,认为增加的融资费用是直接损失。因为通常建筑合同,尤其大型建筑合同要求第三方提供融资。延期竣工需要延长建筑融资的期限。在延误期间导致的利息费用和利息收益是可以预期的延误的结果,因此是可以索赔的直接损失。但是,因提高利率导致的损失不是直接损失。提高利率不是延期竣工导致的,而是由于货币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当事人不能合理预期。基于这一理由,提高利率造成的损失是间接损失,除非经过当事人有合同约定,该费用是不能赔偿的。 承包商为了根据公平调整理论取得融资费用,必须说明和直接追踪具体贷款的使用,以及增加贷款的必要性。 此外,在建筑合同索赔中还有许多情况涉及索赔利息损失,如业主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索赔款,给承包商造成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承包商因而提出拖付款的利息索赔,即所谓的拖付款利息。 具体地说,利息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4种情况: (1)拖期付款(或欠款)的利息; (2)增加投资的利息; (3)索赔款的利息; (4)错误扣款的利息。 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错误扣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时,业主未通知承包商一方,或在协商未达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扣除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工程误期损害赔偿费或补偿保险失效业主损失或补偿业主方面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等等。总之,凡是业主一方错误地扣除任何款项,由承包商一方提出反驳并取得合法支持的条件下,错误地扣款应予归还,并支付扣款期间的利息。 如何确定具体的利率呢?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标准,一般根据业主国的有关规定或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在建筑合同实践中,索赔利率主要采用以下下列办法确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有的完全按银行利率计算;有的在银行利率的基础上加1%;英国ICE合同条款第五版中规定按1.75倍银行利率计算;有的采用银行最低贷款利率另加2%的办法;有的在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基础上另加1%等。无论采用哪一种具体利率,都应在合同文件的专用条款中或投标书的附录中具体规定。有时,当承包商长期承受业主的大量拖付、因而承担大量经济亏损的情况下,在索赔报告中要求按透支利率得到利息补偿。透支利率较一般银行利息率为高,主要适用于工程量和投资额的大规模增加[1]。 在当事人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我国的有关法规通常规定取其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损失。最高法院有时以司法解释的办法公布逾期付款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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