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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被担保人的裁决是否对担保人有约束力?保函引用主合同是否能建立仲裁协议?

在建筑工程普遍采用各种保函,主要包括有履约保函、付款保函等。这些保函相当于担保法中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其权利义务受主合同的影响。保函的被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中的结果对保证人有直接影响,常见的问题是:一个针对被保证人的仲裁结果是否对保证人有约束力?保证人是否可以或是否必须参加被保证人的有关仲裁?

法律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的条款要求仲裁,则当事人就没有权利仲裁,也不受仲裁的约束;但是,这一规则并不适用于担保人。尽管法院通常判决受益人对保证人的权利限制在具体保函或者法规的规定之内,但并不妨碍许多法院作出过判决强制担保人进行仲裁或要求担保人受被担保人仲裁裁决的约束。

在建筑工程实践中,不管是付款保函还是履约保函,很少在保函内规定受益人有权直接对担保人提出仲裁,或者允许受益人与被担保人的仲裁结果可以强制担保人执行。大多数保函书面规定起诉担保人的方式和方法,根据保函进行索赔的通知要求,甚至规定提起诉讼的法院。

在过去,通常的规则是:如果在保函中没有规定可以直接执行对被担保人的仲裁结果的话,对保函要进行严格解释,以避免根据对被担保人的仲裁结果自动执行担保人。现在,法院普遍认为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非常便捷和有效的措施,因而更倾向于承认被担保人的仲裁结果对担保人有约束力。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也越来越受到大多数国家法院的尊重。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分包商提供了履约保函。分包合同的通用条件规定了仲裁。在分包商不履行以后,承包商将分包商和担保人作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根据是违反合同以及保函的担保。担保人要求法院指令停止仲裁,理由是根据履约保函关于担保人对承包商的义务中没有规定仲裁协议。仅仅在保函中引用了分包合同并不能对担保人产生仲裁义务。但是,法院指出:虽然担保人没有同意进行仲裁,但是,仲裁条款通过保函引用分包合同而成为保函的一部分。分包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通过在履约保函中引用并加入一个包括仲裁条款的分包合同,担保人同意根据分包合同在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纠纷应当提交仲裁,担保人将受这个仲裁决定的约束。”

法院指出:如果仲裁结果不利于分包商;而根据履约保函必须判决担保人对承包商的责任,那么,不能再进行诉讼确认分包商的责任问题,而是仲裁的结果对担保人和承包商都有约束力。这样,担保人没有权利阻止对纠纷进行仲裁。

法院在一个案例中支持一个判决,即指令总承包商和它的付款保函担保人参加分包商申请的仲裁。

通过引用建立的仲裁协议,即便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没有参加仲裁,承包商可以直接要求强制担保人参加仲裁。在一个案例中,主合同和分包合同都有仲裁条款,分包合同引用了主合同。分包商不履行合同,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的担保人参加仲裁。法院根据引用原则,判决要求担保人参加与主承包商的仲裁。

在另一个案例中,法院进一步承认通过引用建立的仲裁协议。承包商根据履约保函直接索赔分包商的担保人。法院指出:被强制参加仲裁的人不必是包含仲裁条款合同的签字人。仲裁的义务可以通过引用建立。法院拒绝了担保人阻止仲裁的企图,指出:这里,履约保函具体引用并加入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规定,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而总承包合同中规定了仲裁义务。这样,履约保函引用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引述了总承包合同,从而建立了仲裁义务。

引用原则的发展使担保人处于这样的处境,即要么参加仲裁,要么受仲裁结果的约束。

在最后一个案例中,主承包商取得一个付款和履约保函,该保函引用了主合同。主承包商不履行,后被判破产。担保人承担了工程施工。业主要求根据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其与主承包商及其担保人的纠纷。但是,担保人拒绝参加仲裁。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业主而不利承包商的结果。法院面临的问题是仲裁条款和仲裁结果对担保人的效力。法院判决,因为保函引用了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担保人受仲裁结果的约束。

通过上述司法实践我们看到,法院比较普遍地承认通过引用建立的仲裁协议。我们也应注意:要求担保人受主合同的约束,包括其权利和义务,但不能比担保人在保函中规定的更多。作为担保人,在提供担保的时候必须确切知道在主合同中具体规定了什么;否则就可能对其有不利影响。对于一项有关的仲裁要求,担保人不能武断地以保函中没有规定为理由而拒绝参加,还应审查保函引用的主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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