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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仲裁过的事实,当事人是否还可以要求仲裁或审判?

当事人在提交仲裁以前,应当审查仲裁条款的范围,以及拟提交仲裁或审判的事实是否已经仲裁过。《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并不能很容易地判断当事人提交仲裁或审判的事实是否已经仲裁或审判过。

有时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项目是有限制的,那么在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仲裁就不能提交仲裁。即便仲裁协议没有限制,当事人是否有义务提交所有有关的索赔去进行仲裁?还是能够分别的进行诉讼?一个没有限制的仲裁条款是否允许将侵权索赔以及惩罚性赔偿提交到同一个仲裁?如果允许但却没有提交,这是否就排除了当事人在随后的法律诉讼中进行同样的索赔?这些问题都应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给予具体分析。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由于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没有限制仲裁范围,这样与合同有关或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索赔以及惩罚性赔偿,应当提交作为先前仲裁的一部分。因为没有提交,而先前的仲裁已经被法院确认了,根据“一事不再审”原则,原告就不能在法院要求这些索赔。

一个已经生效的仲裁对案外的人也是有效的。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与业主已经进行过诉讼,在诉讼中对某些重要的事实已经作出认定。这样,承包商不能根据与先前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相矛盾的证据再起诉工程师。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因为在已经作过的仲裁中没有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法院根据仲裁结果看不出哪些争议已经被解决了,哪些没有解决。法院决定受理这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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