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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是否构成当事人对仲裁的弃权?

另一个对仲裁弃权的方式是在仲裁之前没有符合规定合同的程序。这是经常被建筑合同当事人忽略的问题。通常建筑合同规定在工程师作出最终决定一定天数之后提起仲裁。一些合同规定提起仲裁必须在一个合理时间内提出,或者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区段内提出。如果合同中已经确定明确规定了时间限制,没有遵循该时间限制就不能进行仲裁。

在审查是否已经超过要求仲裁的时间限制时,还应仔细审查该时间的起算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定尽管它没有在工程师拒绝其索赔后的规定天数内提出仲裁要求,承包商并没有失去要求仲裁的权利。因为根据合同,工程师必须指出其决定是最终的,但可以上诉。因为工程师没有指出其决定是最终的,可以上诉,法院判决合同规定的承包商30天的日期限制还没有开始。这样,提起仲裁没有超过时限。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这样一个审判倾向:即尽量避免因为当事人程序上的疏忽而否定当事人仲裁的权利。

在国外从施工工程的当事人要注意: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要求仲裁是否符合合同固定的程序,这一问题是由仲裁员来裁决的问题,而不是由法院作出决定。同样,我国没有这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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