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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员的权力范围是怎样的?

准确把握仲裁员的权力范围及其来源根据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了解仲裁员的权力有助于我们增强对仲裁的信心,使我们认识到仲裁可以,也应当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当事人,了解仲裁员的权利能为他们提供推翻仲裁裁决的依据。

仲裁人的权力范围一般是由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界定的。有些人反对仲裁,理由是,仲裁程序不能像司法程序那样提供一个大量的预审取证程序,但实际上这些人没有认识到仲裁人有广泛的权力进行听证,包括签发传票;指令提供文件;制作笔录和其他调查程序。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支持了仲裁人的权力,因为根据建筑业仲裁法规,当其他证据没有提供的情况下,不进行当事人的听证。

仲裁人的权力通常由各国法律法规规定,有关人士必须审查每一个相关法规以确定仲裁人的权限范围和执行方法。

通常的司法态度是,法院倾向于仲裁,倾向于支持和执行仲裁人作出的裁决。寻求推翻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有义务证明仲裁人超越了权限。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仲裁人只有在合同或法规允许的权限内处理纠纷。如果他们超越了权限,他们的决定就是不适当的或不能执行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除非合同或法规中有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仲裁人进行裁决的内部推理过程是不重要的。《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对仲裁人的要求只是,作出符合所提交争议的裁决,或作出不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裁决。虽然仲裁人无权作出违反公共利益的裁决,他们没有必要披露裁决的依据(basis)。如果裁决没有具体表明违反公共利益,一般要求法院受仲裁人对合同解释的约束。

在一个案例中,仲裁人的裁决仅仅指出授予赔偿的数额加上承包商有权取得的从给定日期计算的利息。业主想知道具体授予的额外数额,未完工程的补偿,误期损害赔偿。法院承认他有权要求仲裁人澄清他的裁决。但是这个权力不是必须的,而是自由裁量权。法院判决认为,没有要求仲裁人澄清其裁决并不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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