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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如何寻求推翻仲裁裁决?仲裁法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我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制度是有些人不选择仲裁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在仲裁中失败就很难补救了。虽然法律中规定可以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但法院审查仲裁裁决和审查一审法院判决的权力是不同的。对于仲裁裁决的审查要比对于一审判决的审查更受限制。 很少有法规给予法院推翻仲裁裁决的广泛的审查权力。虽然大多数法规允许对一个有明显错误仲裁进行改正,但这不意味着有像对一审法院判决进行审查的那样的权力。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改正了一个仲裁,减少了要求支付的数额,因为该数额没有提交仲裁。法院这一决定是与仲裁裁定并没有冲突。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比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我们看到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时无权审查仲裁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也无权审查仲裁对事实的认定是否有错误。这表明法院推翻仲裁裁决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仲裁的终局性。 寻求推翻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有时仲裁缺乏审理的记录文本将使举证更加困难,但是没有保留永久的记录本身不能因此排除当事人要求撤销裁决的权利。 大多数法规规定向法院提出动议推翻仲裁的时间限制。这一法规应当做严格解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通常丧失了对仲裁提出异议的权力。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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