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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是否可以根据仲裁庭没有接受某项证据为理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这一规定仅限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证据,而没有包括仲裁庭本身拒绝听取证据这类情况。

一般来说,正式的证据规则通常并不适用于仲裁。许多建筑仲裁员不是律师,也不了解证据规则。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原则是仲裁必须听取适当证据;否则,没有听取适当的证据本身就是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这样做的结果是延长了仲裁听证的时间,其听证时间经常比法院还长。但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这是必要的,尤其对建筑合同来说尤其必要。

根据仲裁人拒绝接受证据要求推翻仲裁,必须提供证据表明该拒绝是取消了当事人所有的适当的听证。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拒绝推翻仲裁的请求,因为没有证据表明仲裁员有拒绝取得证据的不当行为。当事人有机会进行全面和公正的听证。

1981年,合资的承包商同业主磋商承建一个高层建筑。合同在1983年签署,但其有效日期是198110月。在1984年的施工中,业主解除了该承包商。承包商要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仲裁申请认为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并指出全部的损失范围没有确定。到19857月,仲裁庭进行了52次听证,包括超过7000页的材料和超过450次展示。完成听证以后,当事人提交了提要。承包商指出,仲裁人可以发现,1、如果不是因为业主的不当终止,承包商本可以至少授予两个高层建筑的工程合同;2、承包商有权取得因失去商业机会而受到的损失。在提交了提要以后,业主的顾问试图提交一个新的证据,一个合资协议的副本,业主认为应拒绝对商业机会损失进行赔偿。

该合资协议没有被接受。仲裁人授予承包商超过180万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失去商业机会的损失。业主根据有关要求推翻裁决,该法规规定,如果仲裁人不适当地拒绝听取适当的相关,重要的相反证据,则该裁决是可以推翻的。

基层法院判决,仲裁人在技术上有不当行为,造成了仲裁本身的不公正。法院拒绝认定仲裁人行为有恶意,因为证据表明,仲裁人从来没有正式拒绝文件的提交。尽管如此,仲裁人技术上的不当行为成为推翻裁决的根据。承包商上诉。

上诉法院指出,根据行为不当推翻仲裁的法律要求是不明确的,但是,允许推翻仲裁的案例要求有证据表明“证据错误是非常严重的”。仅仅没有接受某个证据不能自动构成行为不当,因为证据规则在仲裁程序中要求是放松的。推翻仲裁的要求不能只是表明有法律上的错误。根据行为不当推翻仲裁,当事人应当证明,仲裁人拒绝接受实质性证据达到这样的程度,即根据证据规则,事实上,仲裁人取消了当事人全面和公正的听证。基于这样的原则,法院判定,仲裁人没有重大的证据错误。

法院指出,合资协议没有成为证据的一部分的理由,既是仲裁人的技术错误,也是业主的技术错误。业主在仲裁过程中已经拥有了该协议但一直没有提交,仲裁人已经询问过当事人是否还有进一步的证据需要提交,但该文件没有提交。在仲裁作出以前,业主对开庭后要求提交证据的要求一直没有反应。法院指出,对于仲裁庭没有对书面要求作出反应,责任在业主。仲裁人没有拒绝接受合资协议作为展示材料,是业主没有充分积极地提交该文件。

法院同时指出,即使仲裁人拒绝接受证据,也不构成推翻仲裁裁定的理由。业主没有证明,排除该文件的结果,导致业主被拒绝了全面和公正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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