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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采用履约记录作为判案依据一般有哪些要求?

通常法律对下列证据的接受要受到严格限制:1、本人不能出庭作证,而证言是传来的或不是直接得到的;2、因为没有原来的作者,不能接受有关记录以证明所进行的陈述。上述规则是有例外的,如果一项纪录被认定是履约记录或商业记录(business record),则即使作者不能提供证言,有关的商业记录也能够被采纳作为证据证明发生的有关事实。这对建筑合同纠纷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建筑合同纠纷常常是在发生纠纷以后若干年才发生的,这时有关的人员可能已经离职或死亡了,很难找到有关人员出庭作证。

那么,什么样的记录可以被认定为商业记录,或什么样的记录可以被法院采纳呢?这要根据具体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不同国家确定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一般认为,能够被采纳的记录是指导商业活动的记录,即关于有关行为、事件、条件、观点的各种形式的备忘录,报告,记录,数据材料,是在信息传送当时或不久制作的;而且是一个知道情况的人在正常商业活动保存的,是正常的商业活动产生了这些备忘录,报告,记录,数据。

此外,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是否接受有关文件记录作为证据在下列方面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及其律师应注意审查:

文件是否必须是原始文件?

文件是否必须是手写体?

文件是否必须是根据个人知识制作的?

根据口述记录的打印文本是否可以?

记录本身是否可以接受为证据?

文件是否必须是立刻制作的?当天结束制作的是否可以?一周结束后制作的是否可以?

在报告中的省略有什么效果?

需要指出的,而且非常重要的是:如果当事人保存了日常商业记录,就必须是全部的。如果在记录中没有包括重要事件的文件,如,业主口头指令承包商完成变更工程,将作为不利于提出记录的当事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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