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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应付纠纷而制作的文件记录,是否能被法院作为证据采信?

前面我们谈了法律对采纳有关文件记录的一些要求,那么,具体到每一个文件,如何判断其是否能够被采信以支持对某一事实的认定呢?一个经常采用的判断标准是,有关文件记录应当是正常的商业活动中产生的,而不能是为应付纠纷而专门制作的。专门为应付纠纷制作的文件记录不能采信。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原告准备的216页日记是否能作为商业记录接受为证据。法院在审查了接受证据的原则后指出:

对于一个在正常的商业过程中制作的记录,它必须符合公司体制和例行的程序,并且是及时制作并保存的公司记录。这些记录应被公司执行其功能所依赖。商业记录的关键是保证其精确性,因为记录的制作者在正常的商业活动和过程中依赖这些记录。

商业记录中有传来或间接的证据并不肯定被排除。但是,只有提供资料进行记录观察者和参与者是根据惯例行事,履行了精确性的义务,而且当事人确实依赖这些记录。一句话,一定是在正常的商业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在记录中表达的观点和结论,只有在有关事实经过了专家和专业人士或其他有必要能力的人提供审查意见以后才能采用。

经过上述分析以后,法院判决该日记是不可信、不能依赖的。它不是为正常的商业交易而准备制作的,而是为诉讼准备的。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法院已经认定业主对承包商承担责任,接下来的问题是决定损失数额。承包商提交了损失报告。法院指出,这些文件,不能满足证据规则。损失报告是在日记报告中归纳的,有些是从劳务费用记录和工资单归纳的。这些费用记录也依赖日记报告。这样,法院必须确定日记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在仔细审查有关法规对接受商业记录作为证据的要求后,法院指出,这类报告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我们的意图不是要求商业记录包括特别详尽的内容。但是我们认为,内容应当是完全的和详细的以便表明他们是准确的和可靠的。该日记报告了在指定日期有36台机械在施工现场是不够的。而应当进一步报告有多少机械在运行,执行的工作,运行的时间长短。这样的报告才能达到可靠的要求。

法院审查了损失的结论,指出他们是专门为诉讼准备的,是建立在不完全的日记报告基础上的,不是在事件发生同时制作的,而是在事件发生4年以后根据记忆制作的。法院判决该日记报告和损失结论缺乏可信性和可靠性;这样,这些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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