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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样的文件记录可以被法院采纳作为支持诉讼的证据?如果一个文件记录满足必要可信性和可靠性,法院就可以认定该记录可以采信作为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证据。 在一个案例中,工长的日记报告,是在原告,即承包商的监管人的审查之下作出的,构成承包商完成挖掘工程费用的基本来源的记录。这些报告,包括14卷,记录了下列资料:天气情况,操作人的名字,它所操作的具体设备,每个操作人工作的实际时间,每个设备工作的具体时间,每个设备应当的闲置时间。每个报告的背面相应记录了这样的资料:设备工作的实际挖掘和填充数量,通常的拖运距离,挖掘的移动数量,关于完成工作性质的相关标记,延误的原因,遇到的挖掘材料的性质,因为故障而闲置的设备的维修,承包商计算以每月为基础的费用,包括劳务,设备和材料费用。 法院认为这个日记足够详细和精确,也是可信的,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文件记录不仅必须满足法规的要求,证据还必须在资料的来源或者准备资料的方法和环境上是可信的。在每一个记录期(billing period)的结束时为了记录而做的每日工作总结,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为了确定是否接受这些文件,法院仔细审查他们的可信性,指出: 确定一个商业记录的可信性,应权衡下列因素:动机,准备一个精确记录的机会,准备文件之前的延误,记录资料的性质,系统的检查,制作记录的规律性和持续性,以及公司是否依赖他们。 在最后一个案例中,法院允许总承包商提供其分包商的销售发票的摘要(summary)作为证据,以证明其应当由业主赔偿的损失。业主抗辩指出:因为没有承包商雇员知道这些资料,包括分包商的发票的准备和传递过程,这些摘要不能作为证据接受。但是承包商的施工监管人作证说,他个人知道分包商的每一个发票,他因为要付款而审查了每一个发票。其他证言也表明,这些发票被加入了承包商的记录中了。这样,法院能够确定,不仅发票记入了承包商的记录中,承包商的雇员也知道每一个事实,包括这些发票。这样,法院支持将这些摘要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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