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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对诉讼时效有什么影响?另外一个重要的考虑是维修行为可能推迟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一般可以将维修行为认定为是当事人行使了请求权,或承包商承认了自己的建筑质量有缺陷。这样就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开始计算。但是对于维修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当事人行使了请求权或承认质量缺陷是有不同看法的。因此,有关当事人不能盲目地依赖维修行为,必要的时候应及时行使诉权,以免失去法院的保护。尤其在国外从事建筑工程的当事人对此更应注意。 在一个案例中,业主起诉屋顶建造商,原因是屋顶渗漏。在几年时间内,屋顶建造商进行了多次维修。法院首先要确定业主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法院指出,对于好几个缺陷,业主对自己受到损害及其原因有足够的了解,他完全可以派合适的人去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应当起诉。对于这些缺陷,法院认为业主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应该开始起算。法院指出,并不是说诉讼时效从第一次渗漏的时候开始算起,屋顶的性质决定了小的维修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法院指出,在本案中,从第一次渗漏到起诉这么长的时间内,业主已经获得了足够的信息,应当派一个合适的人去调查缺陷的性质以及是否应当起诉。 在另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不知道损害已经发生这一事实不能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除非这一事实相当于加害人隐瞒了损害事实。虽然,对于不适当建造屋顶这一违约诉讼,诉讼时效在完工的时候开始起算,但本案业主认为原告一直进行维修,这就推迟了起算时间。法院却认为:业主没有提供证据表明承包商进行维修时为了避免诉讼。我们认为,在本案情况下,业主想突破诉讼时效的抗辩,必须至少能够证明业主因依赖了维修而没有进行起诉,但业主没有进行这样的证明。 有时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持续进行的交涉也不认为是在行使请求权或承认了缺陷。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支持了工程师的诉讼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业主的起诉。法院指出,争议的缺陷不是隐蔽的,屋顶渗漏非常明显。当事人之间关于缺陷进行了多次文件传递,力图确定缺陷的原因以及必要的维修。尽管有业主与专业人士之间的关系存在而且有持续的交涉,业主仍然知道缺陷的存在。因此,尽管有多次维修的打算,而且业主并不具体知道缺陷的性质,业主在四年之间就知道这个问题。这样,业主的起诉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即便是当事人善意的等待维修或进行磋商也是危险的,可能导致其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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