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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如何认定弃权声明或条款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弃权,即放弃追究民事责任。为了保护自己的诉权,当事人要注意,不要因偶然的原因弃权。当事人有各种弃权的方法,没有对违约行为提出异议或提出诉讼可能构成弃权,遵守合同本身也可能构成弃权。 另外一种形式的弃权可能规定在合同文件中。合同中可能规定确定索赔的程序,其中可能有索赔的时间限制;合同中也可能规定某些行为构成对索赔的弃权等程序的规定。这类条款是否有效,法院要根据其合理性予以判定。合同中通常规定,对最终付款的接受表明当事人放弃了所有索赔请求。如果付款人不知道还有未结算的索赔或正在磋商的索赔,那么,这个条款是会被法院支持的。但如果付款人知道当事人并不是在接受最终付款,或终止现存的索赔,则接受最终付款并不构成对现有索赔的弃权。 同样的原则适用于当事人放弃权利或诉讼的有关协议。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分包商放弃了其指控总承包商错误解除分包合同的权利。因为,在先前同总承包商签订的一个合同中他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和总承包商接管工程的权利。 在一个案例中,政府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个合同。在承包商实质性地履行了合同以后,考虑到大多数款项还被扣留,承包商给业主签署了弃权书。该弃权书规定,承包商全部放弃了对业主的诉讼。弃权书还规定,承包商有权在弃权书中排除那些未结算的索赔,这些项目需具体专门列出明细。承包商列出了13个项目。承包商现在要求在上述项目以外进行索赔。法院拒绝了承包商的索赔。法院指出,除非根据业主随后的行为可以构成对承包商弃权的弃权,否则,承包商的索赔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法院进一步指出:不管承包商的经济状况多么窘迫,不能靠想象的胁迫来否定承包商弃权书的效力。没有证据表明承包商在弃权书中排除未结算索赔时受到限制。当事人在决定弃权的范围时应当自己进行仔细的审查,以将那些未结算的索赔排除在外。 对于总的弃权声明,法院通常尊重其内容,除非有欺诈、胁迫、提供错误信息或有其他显失公平的行为,一个弃权声明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当事人弃权的时候,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的索赔或责任,弃权没有效力。这里就引发了争议:哪些索赔是当事人在弃权的时候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索赔或责任。 对于总的弃权声明,当事人一定要非常慎重。对于有关的索赔,无论是否在磋商之中,当事人都应尽可能作出明确的排除,以免造成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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