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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合同中规定“施工条件变化”索赔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承包商是根据业主提供的现场勘探和现场调查获得的资料以及承包商自己的现场视察,依靠正常的经验提出自己的投标报价。这里一方面要求承包商在提出报价时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对自己的合同义务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有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如果发现业主提供的现场资料有错误或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到的异常现场情况,应当给与承包商以适当补偿。FIDIC合同条件第11.1款规定了承包商有现场视察的责任,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以前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有关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认为投标书就是根据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制定的。这样,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充分的视察和检查,由此导致的责任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在明确了上述承包商责任的基础上,FIDIC合同条件第12.2款规定:“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除工地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阻碍或条件(physical
obstructions or physical conditions),并且承包商认为这样的阻碍或条件即使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则承包商应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并送给业主一份副本。接到此通知后,如果工程师也认为这样的阻碍或条件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的,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应决定…”给承包商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我国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考虑不多。该合同第8条(4)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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