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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条件变化索赔的决定因素有哪些?以下案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法院在审理施工条件变化索赔时应考虑的决定因素。在本案中,工程师代表政府业主发出招标邀请,建造两个地下停车场。承包商声称,他们遇到的施工条件与合同钻探显示的结果有实质性的不同。法院认为这是属于类型一变化施工条件,涉及施工条件与通常这类合同和施工固有的施工条件有显著的差别。法院指出: 与索赔人的索赔相关的考虑是:(1)索赔人遇到的施工条件是否与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有实质性的不同(differed materially);(2)这一施工条件变化是否能够通过现场调查和审查合同文件合理地预期;(3)索赔人是否依赖了他对合同文件的解释。 本案中的合同文件包括32个土壤钻探样本。钻探样本包括N数据,显示土壤的抗剪应力。在施工开始以后,承包商发现,实际的N数据2——3倍于合同文件中提示的数据。这样,变化施工条件索赔的第一个条件就满足了,即所遇到的施工条件与合同中显示的条件有实质性的不同。 第二个考虑是,该施工条件承包商通过现场调查和审查合同文件是否能够预料到。业主认为,承包商不能合理预期或计划所遇到的特定类型的地下条件,但业主引用合同的免责条款,该条款规定:对于地下条件业主没有作出提示(representations),业主对于所提供的资料的精确性不负责任。免责条款使得承包商自己承担其对地下条件作出解释的责任。然而,法院认为,业主提供了钻探资料,实际上就是让承包商考虑这些资料。虽然承包商自己有义务做自己的现场调查,但承包商没有义务进行科学的、怀疑性的合同分析。承包商没有必要证明业主提供的资料有误。承包商有权利合理地依赖业主提供的资料,以便在准备投标时估计工程量。法院还指出:工程师有不同的土壤报告,但没有提供给投标人。关于施工条件,业主对于情况的隐瞒(nondisclosure)有误导承包商的效果。法院的结论是:承包商自己的现场调查不能合理地预期实际的施工条件。 第三个考虑是:承包商是否依赖了这些资料,他的依赖是否合理。法院指出:即使工程师和他的顾问都依赖了这些资料,承包商依赖这些资料就是合理的。法院的结论是:由于符合了类型一的施工条件变化,因为地下条件的变化,承包商有权取得合理的调整。 承包商另外指出,施工中有清洁下水道是不能预期的,属于类型二的“施工条件变化”。业主的图纸只是表示了排雨水管道。而清洁下水道要求额外的管道系统。法院指出:下水道是事先承包商不能知道的,也不是通常能够遇到的情况,不是该合同工程固有的工程。法院判决承包商对未披露的清洁下水道进行了特殊处理有权获得公平的调整,相应的时间也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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