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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在合同授予以后,在施工开始以前得知施工条件,是否可以获得费用补偿?承包商根据施工条件变化进行索赔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承包商是否应当知道实际的施工条件并在投标中予以考虑。如果承包商确实是在投标以后知道的实际施工条件变化,就应当给予费用补偿。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业主招标在人行道下安装暴雨排水系统。在合同授予以后,在施工前的会议上,承包商第一次得知施工中在街道地下可能遇到一个旧的城市间的铁轨。在合同文件中没有涉及可能的地下条件。在技术规范中要求,在合同中也规定了挖掘每立方英尺的单价,该单价是挖掘所有遇到的材料的价格。在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规定,如果承包商遇到的材料与合同中的描述有显著的不同,可以进行费用调整。 施工开始以后,承包商通知业主遇到了意外的地下条件,要求业主签发变更令。业主没有签发变更令。尽管承包商已经进行了施工并导致了损失,对于业主是否指令承包商不计费用进行施工存在争议。业主完全了解出现的问题。当承包商提出附加费用,业主的回答是,所有的费用都包括在挖掘的单价中。初审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有效,但当事人没有就所遇到的地下材料条件达成一致。法院允许承包商得到施工的合理价值,但不包括利润。当事人上诉。 法院指出:承包商在投标时不知道潜在的地下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授予合同。地下条件明显是意外的。至少,当事人对两个合同条款的解释是模棱两可的。对此,法院的解释是: 毫无疑问,争议合同是由业主起草的并提供给承包商签字的,对承包商而言,要么接受,要么放弃,没有其他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条款模棱两可,合同应做有利于非起草方,即承包商的解释。 法院指出,即使条款没有模棱两可,法院也将支持承包商取得附加费用。因为: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合同才能对双方有约束力,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本案中,关于在施工中遇到的土壤里有铁轨,以及清除铁轨的难度,当事人并没有达成一致。如上所述,所涉及的变更相对于合同所对应的(contemplated)不是微不足道的,而是很大的变更。与合同相比较,它需要增加至少50%的费用和至少100%的施工时间。关于该重大变更,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充分考虑,也没有进行过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承包商所增加的费用进行补偿,业主实际上也相应获得了施工的好处。 法院判决补偿承包商附加费用是适当的。承包商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表明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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