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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条件变化”条款提供一个公平的费用调整手段。但是,索赔人必须注意合同对有关通知的要求。
在一个案例中,合同包括一个标准的“施工条件变化”条款。业主雇佣了工程师监督工程施工。工程师在报告中指出,地下材料太硬,工程进展缓慢,存在施工效率低下的情况。同时,承包商也致函工程师,指出:土壤报告是错误的,建议如果实际遇到的地下材料与土壤报告有实质性的差别,将进行索赔。但最终承包商并没有按照合同中有关通知的要求进行通知。索赔法院指出:“施工条件变化”条款的通知要求不是惩罚性的,一个技术性的没有完全符合条款要求不能自动取消承包商诉讼要求索赔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能根据“允诺禁反言”原则取消承包商根据施工变化条件索赔的权利。承包商致函表明的索赔可能性,结合工程师在现场并知道有关事实的情况就满足了条款的通知要求。
但在另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承包商没有满足条款的通知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一类石头,与合同中表示的地下条件有重大差别,但是,一直到相应的工程完工,承包商没有通知业主。法院判决指出,业主的监督员(observers)在现场是事实,但不能构成推定通知的存在。因为对于施工条件变化他们个人不知道(no
personal knowledge)。最后,法院判决承包商没有及时通知损害了业主的权利,因为业主因此没有确认承包商索赔和采取替代措施的机会。这样,由于承包商没有及时通知施工条件变化,他的索赔被拒绝。
我们要有关当事人注意的是:没有书面的、口头的或者推定的通知,就不能要求索赔。由于口头的或推定的通知很不可靠,所以,当事人最好及时进行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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