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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当事人在协调施工方面都有什么责任?为什么业主雇佣几个独立的承包商要对协调施工承担更大的责任?

在建筑合同中,合同各方都有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不能妨碍和干涉其他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当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实际上的权利控制另一方的行为时,不能干涉他人的义务就成为一种确定的合同义务。当业主雇佣了几个主承包商完成其工程时,业主有义务不妨碍施工进行,他有确定的义务以其合理的努力使各主承包商的施工互相协调。类似的情况有总承包商雇佣几个分包商;分包商雇佣几个次分包商和供应商等等。

如果业主雇佣了几个主承包商,而且拥有解除合同、指令加速施工、支付工程款等权利,业主未能协调施工常常构成不履行或违约。但是,业主协调施工的义务必须结合合同有关条款,诸如,“延期不得索赔条款”以及其他业主力图将协调施工的义务转移给其他承包商的条款。虽然业主的这类免责条款通常不能根据其字面含义予以执行(对这类条款法院通常进行限制性解释),但这类条款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判决。

一般地说,没有明示的条款规定当事人承担协调施工的义务,证明不履行协调施工的义务是非常困难的。业主通常将协调施工的义务转移给一个主承包商或转移给所有主承包商。这种免责条款是有疑问的,但现在的审判趋势有承认这种免责条款的趋势。

尽管证明协调的义务以及违反协调义务非常困难。如果业主决定签定独立的几个合同,他必须承担潜在的因没有协调好施工而可能违反合同的责任。

施工管理人经常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施工管理人在协调施工和不干涉合同履行上承担同业主一样的责任。

业主或施工管理人协调施工的责任,包括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协调施工的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它要求业主对施工协调进行合理的努力。对协调施工不合理的失误构成违约。对于上述“合理性”的判断应考虑下列因素:工程的规模、涉及的合同当事人数目、施工工期、合同的具体规定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态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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