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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未支付,承包商是否可以不支付分包商工程款?业主破产,承包商是否可以免付分包商?

在工程付款上的一个很大争议是,如果付款人的付款需要取得第三方的付款时如何处理,例如,承包商声称,在取得业主付款多少天以后,他才有义务支付分包商工程款。问题是承包商取得业主付款是否能成为其支付分包商工程款的先决条件。对此,法院通常倾向于不支持承包商的这一先决条件。除非合同语言有特别明确、清楚,不含糊的规定,法院通常判定这类条款的含义是承包商可以推迟支付分包商一段合理的时间,而不能因为没有获得业主付款而免除承包商付款的义务。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指出,因为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承包商将付款风险,以及业主破产的风险转移给分包商,因此,不能免除承包商支付分包商的义务。

在另一个案例中,合同规定,除非承包商支付分包商工程款,业主不支付承包商工程款。分包合同规定,承包商获得业主付款或某一时间后,承包商才支付分包商工程款。合同之间有明显矛盾。法院为了避免这一矛盾判定,分包合同的规定只是允许承包商在分包商施工完成后推迟一段时间支付分包商工程款。

当分包合同规定了付款担保,规定根据付款担保的起诉日期必须在担保期届满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则总承包商无论是否获得业主的付款,他都应当向分包商付款。

当事人只有满足先决条件才有权取得付款。这一先决条件必须满足合理性的要求,而是否合理通常要由法院来裁决。比如,合同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五天内提供先决条件,才能获得付款,那当事人第六天满足的先决条件是否有权获得付款;如果某当事人在要求付款时必须提供分包商或供应商的书面证明,表明分包商已经获得了全部付款,但该先决条件从未实行,该先决条件是否可以恢复作为承包商要求取得付款的条件;如果付款的条件是附加提供其他文件,如果其中一些文件只是形式上符合,该文件的不符合条件是否否决了该取得付款的权利。这些问题往往很难给一个统一的回答,审判中取决于实际情况。

在一个案例中,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在每月25日以前必须提供有关发票,如果承包商没有获得业主付款,分包商就不能向承包商要求付款。法院认为,合同规定是明确的,分包商不能引用行业惯例和实践来说明分包商在提供了发票以后30天即有权获得付款。这样,分包商以承包商不支付工程款为由撤离施工现场是违反合同的。也就是说,合同不仅应当规定提供先决条件的日期,也要规定在先决条件满足的前提下支付款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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