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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没有取得工程进度款的承包商是否可以停工?回答这个问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具体情节和程度来具体分析。如果业主拒绝付款的行为构成重大违约,承包商就可以停工。拒绝付款(进度款)是否构成重大违约可能规定在合同中,也可能没有规定在合同中。我国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4条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26.4款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FIDIC合同条件第69.1条规定,业主没有按期付款属于违约行为,承包商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业主拒绝付款属于重大违约,则承包商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即使业主有失误,但如果不是实质性的、重大的,应当获得付款的一方也没有权利认为业主是全面违反合同,进而停止工作。尤其考虑到建筑业是一个履约时间很长,涉及到大量的费用支出和众多的人力物力才能完成。没有支付工程款必须如此严重,而可以认为是已经构成全面违反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停止工作才是正当的。
支付和取得工程款的权利义务与承包商的层次没有关系。对没有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分包商和承包商一样有权利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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