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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即使没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也可能构成违约。一方面,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关法律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要求应当被视为自然而然地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符合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些要求即使没有规定在合同之中,也被认为是合同当事人的隐含责任。履行合同没有达到这些隐含的要求也就构成了违约。当然,这些责任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是有争论的,但从实践的角度看,这类争论意义不大。我们所要知道的是:是否有责任?是否应当对有关损失给予赔偿?判断有关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除了合同条款以外,我们要看有关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要求;合同是否对当事人有隐含的要求,比如履行合同应符合合同目的,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应能够得到一个符合设计期望的建筑物,所建建筑物能满足特定要求,适合居住等。
各方当事人的隐含责任因合同和案件的不同而不同。在保护消费者这个方面,设计和建造的隐含责任在不断增加。在有些国家,如果购买者对所提供的服务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产生一种新的隐含责任以保护无辜的受害人。如果了解的知识不成比例,则对于提供的服务是否违反隐含的担保责任,受害人可以承担比较少的举证责任。在有些情况下,至少在涉及没有受过教育的购买者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完全转移给建设者或承包商,建设者或承包商必须举证说明他没有不履行或者履行没有过错。特殊情况下,没有有过错的任何证据,承包商也可能承担隐含的保证责任。
法院在判决有关当事人是否违反隐含责任时有很大的困难。法院不仅应当依靠有关法律和标准进行判断,有时还要比较一个合理的当事人在类似情况下会怎样做。例如,判断设计人是否违反隐含的担保责任,法院要比较一个平均谨慎的设计人在类似的情况下将会怎样做。如果被指控的设计人达到这个标准,他就没有违反其隐含的担保责任;如果他没有达到这个标准,他就违反了隐含的担保责任。当然上述方法是不确定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认定。在我国司法独立有缺陷,司法水平也不高的情况下引入这个方法是需要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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