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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种情况构成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否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履行不能”分为多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常常成为当事人进行抗辩的理由。但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很难成功。上述规定的“履行不能”属于客观“履行不能”,能够产生免除责任的法律后果。如果履行不能是因为主观原因造成的,则不能免除其责任。 在一个案例中,分包商声称因为施工要求无法达到,其承担的200个项目的履行义务应当免除。合同要求建造200个项目,分包商完成了139个,其中45个被接受。 法院拒绝了分包商履行不能的起诉理由。法院指出只有在履行客观上不可能时,违反合同的责任才能免除。分包商已经建造并被承包商接受了45个项目的事实表明分包商可以建造出符合要求的工程。法院进一步指出,生产200个项目可能非常困难或者开支非常昂贵以至无法取得预期利润,但这些理由不能免除分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果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可以不履行,但不能免除其不履行的其他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谓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违约方丧失了履约能力,不可能再继续履行。常见的情况有,特定物被转让或灭失;违约后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合同的性质决定不能履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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