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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承包商执行合同会导致危险状况,他是否仍要继续履行合同?

我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承包商履行合同会使他人人身和财产陷入危险之中,而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本身是犯罪行为。那么,有关法律就免除了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义务。这有可能成为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的最有力的抗辩理由之一。

实际面临的情况可能多种多样。比如,在承包商发现并告知了业主履行合同将导致危险状态的情况下,如果工程师指令承包商继续履行时,承包商是否仍然有执行该指令的义务?尽管工程师的决定是最终的,但任何人都不能不顾其他人的人身安全。例如,一个承包商安装供水系统。业主指令承包商为系统试压,但承包商认为压力已经超过安全警戒,他是否还要继续进行?如果承包商的技术专家与业主的技术专家对于项目安全的观点相差太远如何处理?人们很自然地认为:如果最终的技术结论证明是有利于承包商的,那么,业主因不履行而终止承包商合同的行为是不适当的,是违约行为。问题是,承包商面临这样的指令的时候,它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而业主或工程师与承包商对是否有危险观点有很大的差别。承包商在决定是否履行的时候最终应依据国家标准或有关安全规程。如果法院根据国家标准或有关安全规程表明承包商履行合同确实存在安全问题,应免除承包商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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