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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筑合同中是否可以要求违约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一般适用于这种情况: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声称因为不履行受到的损失很大,用货币补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这时,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上述规定看,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尽管我国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一样在《合同法》中将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排在第一位,但实际上继续履行在实际运用中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继续履行的态度已经相差不大[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尤其在建筑合同中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是有特殊困难的。法院一般不轻易判决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这是因为,(一)在建筑合同的违约中,通常判决给予损害赔偿金可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因为业主总可以找到其他承包商完成工程;(二)建筑合同对将要完成的工程通常约定并不是很具体、明确;(三)在建筑合同中,法院如果判决强制继续履行,则必然要求法院长期负责监管,这超出了法院的权限范围,也超出了法院的技术能力[2]

但建筑合同采用继续履行并非完全不可能。当实际履行用于货币补偿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仍可以考虑采用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多用于这样的情况,法院通过一纸判决就能完成所有的交易。例如,强制执行一件特殊花瓶的买卖;一个不动产的买卖;或一个特种物的交易等等。而且法院通常在当事人已经同意履行的情况下作出这样的判决。这样法院就不必进行长时间的监督,也不涉及超出法院技术能力的问题。此外,在建筑活动中,当某货物(尤其特定物,即专门为该工程建造的货物)已经建造完成,法院判决强制一方当事人供货,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一般就没有特殊困难。



[1] 参阅《合同法教程》,孔祥俊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4月第一版,第104页。

[2] 参阅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第36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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