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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的授予违反了招标法规或者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没有满足,例如合同当事人根本就没有达成合意。而在上述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已经部分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取得了利益(benifit)。如果履行的当事人没有适当的法律根据和合同根据要求已经取得利益的当事人给予补偿,则可以考虑运用不当得利进行索赔。《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支持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根据不当得利原则,补偿了承包商给予业主的利益。本案工程师提供的图纸与技术说明有缺陷,要求承包商完成了多于合同要求的工程量。法院判决业主取得了不当得利,判决指出:“原告有权索回补偿,如果他能表明业主取得了不当得利,不管是通过过错行为取得还是被动接受了一项利益,只要业主保有该利益是不合理的。”至于损失(damage,或损失数额),法院认为不取决于原告,而取决于被告的实际取得。但是在本案中业主取得的利益是推定的,含糊的。这样,法院判决承包商的支出被视为业主取得利益价值的证据。
但是在实践中根据不当得利进行索赔不容易获得支持。这一救济方式的应用是有限的,要求取得补偿的当事人有很严格的举证责任。仅仅证明承包商完成了施工而没有取得付款是不充分的。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法院没有支持承包商根据不当得利要求取得合同余款(contract
balance)的索赔。本案中的工程完成以后,业主注销(defunct)。抵押物取消了回赎权,财产也出售了。法院认为,根据不当得利要求索赔,必须证明三个要素:1、原告给予了被告一项利益;2、该利益必须使被告增殖;3、取得该利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保有该利益而不支付价值是不公平的。法院判决指出:在本案中业主取得的任何利益都是暂时的,因为财产取消了回赎权或者变卖了。承包商给予的利益业主没有保有。没有保有利益,也就不能根据不当得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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