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

建筑法 房地产法 法律法规 相关网站 常用资料 专业律师 最新动态    

1、当事人应如何行使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因为对方违约而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他在正式决定解除合同之前应当仔细权衡其行使这一权利的法律根据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至于解除合同的的合同依据的合同依据则要看具体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地说,解除合同的典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一)破产;(二)丧失偿债能力;(三)屡次拒绝提供适当的工人和材料;(四)没有提供及时的付款;(五)漠视有关法律法规等等。在确定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之前必须首先确定违约的程度。违约的条款是否是合同的基本条款或实质性的条款?实际的违约是否是重大的或实质性的?如果违约的条款不是实质性的,或者对条款的违约不是实质性的,那么就不存在解除合同履行的权利。一般在法律上或合同中都规定对解除合同的抗辩理由。例如,在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履行合同的权利一般不能被终止,也不对损失承担责任:工程迟延完工是由于不能遇见的原因造成的,该原因承包商不能控制,也没有过错和疏忽。(一)不可抗力和公敌的行为;(二)政府基于主权的行为或基于合同能力;(三)其他承包商履行与政府签定的合同;(四)火灾;(五)水灾;(六)流行病;(七)检疫限制;(八)罢工;(九)禁运;(十)特别恶劣的天气;(十一)任何层次的分包商和供应商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延误,有关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对该原因均不能控制,也没有过错和疏忽。准备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仔细调查对方是否属于这些情况。

同时在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前,要确认你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程序;或者在合同没有规定该程序,应确认你符合有关法律或公平原则。如果没有遵守有关合同规定,你的处境就会逆转,由原来的正确一方成为有过错的一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相反,一个被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小心避免不必要的行为,因为解除合同可能是适当的。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分包商以工程是额外的为理由拒绝施工是不适当,是对合同的违约,这样解除合同就是正当的。如果当事人认为额外的工程数量很大,他应当提在出异议的情况下考虑进行施工。这是避免解除合同的唯一办法。

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在实际解除合同决定过去几年以后,当事人到法院要求认定其决定适当与否。如果在这一期间,随后发生的事件进一步证实了先前的解除决定,那么在法律上就有根据支持先前的解除合同的决定。在一个案例中,解除合同决定以后,发现承包商在一项变更令欺诈业主。这一欺诈事实在解除合同的时候没有发现。法院认为该欺诈行为影响合同的实质,并不是一个小事。如果承包商的欺诈发生在履行合同期间,那么业主可以根据欺诈解除合同。这样的欺诈事实在后来被发现也能支持业主根据欺诈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适当地终止了合同,那么他就有权取得损失赔偿,即因完成该工程而支出的额外费用。相反,如果当事人被不适当地终止了,那么他还有权进一步取得因不适当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在一个案例中,业主不适当地终止了合同,虽然业主声称承包商的施工是不勤勉的,法院认定业主没有给予适当的工期延长。这样承包商履行合同就被认定为足够勤勉。这样,对于业主完成工程的额外费用,承包商就没有承担的义务。

解除合同中涉及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与被解除合同当事人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赔偿问题。在一个案例中,争议的是总承包商终止分包商对分包商的分包商的付款责任问题。该次分包商已经完成他的施工任务。法院认为,由于合同没有相反的规定,总承包商终止其与分包商的合同,不产生对次分包商的赔偿责任。尤其是,承包商已经支付给违约分包商的费用与该分包商应给次分包商的相同。

050.gif (6450 字节)

 本网站对法律问题的解答仅供参考,不能直接运用于当事人的具体案例中去。律师的法律服务要根据具体 案件考虑相关的许多因素,因此,如果要得到具体的法律帮助,应当聘请律师并建立委托关系。 咨询电话:01051916308;86957645;13522129553;

 Email: jianzhufa@163.com          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