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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根据违约而解除合同,其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当事人根据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必须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他人。在一个案例中,业主于1979年授予承包商合同,建造一个混凝土防洪渠。在建设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当事人之间进行了一些沟通,其中包括业主威胁要解除合同。承包商对业主的通知给予了答复,但业主始终不能完全满意。承包商要求变更技术规范,以便使他更容易地清除水泥。变更要求没有及时答复,承包商进一步强调,为了能按时完成工程,迫切需要变更。业主表示不满,宣布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施工,根据违约而终止了合同。承包商迅速撤回了变更请求,表示没有变更令,承包商在自己亏损的情况下也将按时完成施工。业主拒绝撤回终止令。该工程被他人完成。 合同规定,业主有权终止根据违约合同,如果“承包商拒绝施工,或者没有勤勉施工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合同中同时还包括标准的“根据方便而解除合同”条款。 承包商认为根据违约而解除合同是不适当的,业主应当根据“因方便而解除合同”条款解除合同。这样,业主就应当补偿承包商适当的费用。业主拒绝索赔要求。承包商起诉。业主反索赔,要求承包商支付额外费用。法院拒绝了业主的索赔,但判决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少于承包商要求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均上诉。 在经过了几年的司法程序后,案件第二次到达该法院。这次审理中,法院认为在业主解除合同时,业主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如果业主允许承包商继续施工,承包商在规定时间不能完成剩余的工程。业主辩称:为了支持“因违约而解除合同”,业主只需要证明,在作出解除合同决定的时候,承包商的施工落后于进度要求。业主指出,一旦业主证明了承包商的施工落后于进度,举证责任就在承包商,承包商需要证明其延误是有正当理由的。这样,承包商有对违约进行证明的最后责任。法院指出:这就要求承包商证明他被终止是错误的,而不是举证责任在业主,即业主证明解除合同是正当的。这是不合理的。法院判定,业主有举证责任以说明他根据违约而解除合同是正确的。这个举证责任不能仅仅说明承包商的施工落后于工程进度。另一方面,业主也不必证明承包商绝对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工程。应分析全部的记录,在工程师的角度看,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确信,即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剩下的工程没有合理的可能性。 业主没有提供一个直接的证据涉及承包商完成施工所需要的时间。虽然业主提出其他事实以支持其解除合同的指令,法院判决业主决定不适当,应当“将因违约而解除合同”转变为“因方便而解除合同”。这样就应当给予承包商更多的费用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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